同为监察体制改革先行试点的北京和山西,此前也公布了一些留置案例。
今年4月13日,据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这也是山西第一例留置案件。
这起案件的细节也被中纪委机关报披露。山西省纪委、监委第十纪检监察室有关负责人说,在郭海案中,他们严格维护被留置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辩权等合法权益,专门为郭海制定了合理的日常起居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调查和讯问,充分保障了郭海的饮食和必需的休息时间。
两个多月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郭海决定逮捕。
在北京,4月7日,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区监察委报经区委同意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5日,李某被通州区检察院执行逮捕。
这是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这起案件中,对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都是由区委书记审批的。在留置调查期间,区委书记也多次听取情况汇报。
上述案件表明,“留置”已成为揭露、证实、惩治腐败违法犯罪的法律利器,它适应了腐败问题违规与违法交织的特点和规律,是查办职务违规违法和职务犯罪措施的制度创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12项调查措施,并对留置的使用条件、审批程序、使用期限、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等作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目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的实践探索经验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