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党员,某国有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王某,党员,某国有公司物资供应部副部长。
2016年5月,李某与王某就进口原材料事宜出国考察,在某国际机场中转回国停留期间,经人推荐,李、王二人各自购买两本外国某学者所写歪曲我军历史、诋毁诬蔑我国老一辈国家领导人的所谓揭秘类书籍,并私自携带入境。之后,二人将该书借给亲朋好友传看时被公安机关查扣。二人上述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拟处理建议
李某、王某作为国企党员领导人员,私自携带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入境,并且将该书借给他人传看,均构成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违纪行为;均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违纪行为。
此外,李某作为党员领导人员,还构成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的违纪行为。
评析意见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遵守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对党忠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中央权威。
李某、王某违反政治纪律,均构成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等入出境违纪行为;均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 网络音视频资料等违纪行为
“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一般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制作、贩卖、传播、私自携带、寄递《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均构成违纪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王某身为国企党员领导人员,本应坚持党性原则,自觉维护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但却违反政治纪律,私自携带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书刊入境并借与他人传看,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