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恩培、朱明国的判决中都提到,二人的案件“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判决中并未出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表述。
白恩培,“白恩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白恩培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朱明国的判决强调,其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朱明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受贿犯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如何理解上述判决中的特别之处,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是却没有依法从轻处罚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判决中“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对犯罪事实的表述,即根据罪犯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否积极退赃、是否认罪悔罪等“指标”,判定罪犯是否符合法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如果符合,那么判决中通常会出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字样,这相当于法院的态度。苏荣案、令计划案等都属于此类情形。
阮齐林说,司法实践中,如果罪犯的罪行“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那么原则上都会获从轻处罚,判决中会出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字样。可是,“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不完全等同于“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仍有“例外”等特殊情形。
以“终身监禁第一人”白恩培为例,阮齐林分析说,白恩培受贿金额高达2.4亿余元,另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可谓十八大以来的“最贪虎”。因此,判决中用四个“特别”描述其犯罪事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判决中强调,论罪,应当判处白恩培死刑,不过,鉴于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缓。但是,死缓与四个“特别”相比,会不会量刑较轻呢?为此,判处中强调,除死缓外,对白恩培同时处以终身监禁,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由此,白恩培虽然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仍然被处以除死刑立即执行之外的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