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他人有功 天津原市长黄兴国判12年罚款300万人民币(3)

时间:2017-09-26 09:14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2008年1月,黄兴国正式当选天津市长,成为正省级高官。2012年11月的中共十八大上,他当选中共中央委员。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时任天津市委书记孙春兰补缺因涉贪腐落马的令计划,转任中央统战部部长,黄兴国任天津市委代理书记至案发。

据《天津日报》报道,在代理天津市委书记时,黄兴国表示:“我一定带头坚持讲党性、讲原则、守纪律,要求大家做的,自己首先带头做到,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始终坚持廉洁自律,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严格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谋任何私利,不搞任何特权。”

在黄兴国担任天津党政一手抓期间,坊间一直有其将正式接任天津市委书记的猜测,而天津市委书记一般会由政治局委员出任。但在该任期内,黄兴国经历了“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2015年8月12日夜,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核定的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第八天(2015年8月1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黄兴国表示,“造成如此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感到十分的悲痛和十分的自责。作为天津市委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我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追问“在此次事件之后,天津市委市政府会不会有官员对此事主动引咎辞职”,黄兴国回应称,“在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之后,我们会根据事实,客观公正地作出处理”。时至今日,一个官士已正式损落。■

附:黄兴国简历:

黄兴国,男,汉族,1954年10月生,浙江象山人,1973年9月入党,1972年11月参加工作,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1972.11-1973.11 浙江省象山县晓塘公社团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1973.11-1976.11 共青团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

1976.11-1982.12 浙江省象山县金星公社党委书记(其间:1980.11-1982.10 浙江省委党校干部专修科马列主义基础理论专业学习)

1982.12-1984.01 浙江省象山县委宣传部部长

1984.01-1985.09 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

1985.09-1989.07 浙江省象山县委书记

1989.07-1990.09 浙江省台州地委副书记

1990.09-1994.09 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

1994.09-1996.08 浙江省台州市委书记(其间:1995.09-1996.07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6.08-1998.01 浙江省政府秘书长

1998.01-1998.11 浙江省副省长(1995.09-1998.07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

1998.11-2003.11 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

2003.11-2007.06 天津市委副书记、副市长(2001.09-2004.08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07.06-2007.12 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7.12-2008.01 天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8.01-2014.12 天津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4.12- 2016.9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

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简历摘自天津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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