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华电)中国官方媒体昨天报道,中国人民银行等10个部门昨天发文明确指出,中国大陆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大陆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
新华社昨天报道,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10个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昨天刊登了这份由上述10个部门在本月15日发布的通知。
这项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中国大陆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通知指出,要加强管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要加强管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