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伤城管女摊主:“拿起刀时脑袋是懵的”

时间:2020-09-18 14:48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社会新闻

(监控视频显示:城管杨某桥追打商贩杨某至店里)

最近,一段城管追打水果摊主,却遭女摊主用刀“砍伤”的视频引发舆论关注。

9月13日,重庆警方就该案通报称,城管队员杨某桥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水果摊主杨某在追打过程中挥刀致杨某桥受伤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同时,杨某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处罚。

当事女摊主杨美丽(化名)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当时她拿起刀时脑袋是懵的,只是想少受点伤害,“如果没有监控,当时是怎么受伤的我都不知道”。

得知判罚结果后,杨美丽认为警方的处理是客观公正的。她后续将要求该名城管向她公开道歉。

有律师认为,此案的结果是正当防卫认定新规较为典型的应用,杨某桥的行为与执法无关,属于故意殴打和伤害。

女摊主回忆:只是想少受点伤害

9月7日上午9时许,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城管执法大队在市容环境整治执法中,发现水果摊主杨美丽占道经营。在争执的过程中,杨美丽将水果筐砸向地面,致使城管队员杨某桥右手划伤。

网络视频显示,随后,杨某桥开始追打水果摊主,在被逼到角落后,杨美丽拿起身旁的一把西瓜刀,在挥刀的过程中致使杨某桥左手多处切割伤及肌腱、神经断裂伤。

杨美丽向中国新闻周刊回忆,几名城管在搬移水果店占道的物品前,并没有和她进行沟通。当时,她正在店里为客人切西瓜。等到客人付完账后,她才走出店外查看。当看到门外的场景后,她开始有些情绪化,“当时他们(城管)将店外一块挂有葡萄的板子就放在一个竹筐上,板子摇摇欲坠”。

因此,她与几名城管执法人员发生了一些口头上的争执。随后,一名在当地工作多年的城管上前试图缓解冲突,并示意由她把东西处理好。然而在这之后,更严重的冲突却发生了。其中一名城管将一个水果筐扔到了杨美丽面前,她随即又扔了回去。

此后,另一名城管杨某桥开始追打杨美丽。杨美丽表示,她与杨某桥此前并没有发生口头上的冲突,警方告诉她,竹筐在回弹的过程中划伤了杨某桥的右臂。

监控视频显示,在杨美丽准备返回店内的瞬间,杨某桥开始对她进行攻击,并在追入店内后猛击其面部及头部。

杨美丽至今无法记起在店内被追打的情景。她只记得在店外被打了三拳,第一拳打在左脸颊上,把眼镜打掉了;第二、三拳则是打在后脑勺上。在被追打到店内的桌子上时,她随手拿起身旁的一把西瓜刀,“其实当时哪怕是一棵菜或者一个鸡蛋,随手拿到什么东西,我都会往前拿”。

回想起当时的情形,杨美丽称,当时她拿起刀时脑袋是懵的,只是想少受点伤害,“如果没有监控,当时是怎么受伤的我都不知道”。此外,她还称,被追打的过程中,有热心人士试图拉架却被其他的城管阻止。

后续:“要求打人者赔偿道歉”

即使发生这样的事情,在杨美丽看来,由于长洲片区当地小贩较多,城管和小贩的关系一直都比较和谐。有好几次,她看到城管队员在高温下大汗淋漓或是在雨天裤脚浸湿的时候,她和她老公感慨:“他们真的也很辛苦”。

回想起这一次的事件,她认为自己确实有些情绪化了,“当时肯定双方都有错,其实不管什么样的结果我都能接受,最担心的是影响我的家人”。

杨美丽被打后住进了当地医院。据医生诊断,杨美丽轻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目前仍在医院观察治疗。

得知判罚结果后,杨美丽认为警方的处理是客观公正的。她还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既然警方已经作出了最终的责任划定,她后续将要求该名城管向她公开道歉,并且赔偿身体恢复的一系列费用及门店歇业导致的损失。

眼下,她的当务之急是尽快恢复正常生活,作为家中主要经济来源的水果店已经歇业多日了。

律师解读:新规出台后的一起典型案例

实际上,由于监控视频的流出,不少网友都公开表达了杨美丽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看法。然而,由于城管与商贩之间固有的“管理与服从”的行政状态及杨美丽持刀反击赤手的杨某桥的客观事实,也引发诸多争议。

曾为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成功作无罪辩护的律师范辰认为,杨某桥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执法的范畴,“如果说是小贩占道经营了,执法人员可以让小贩排除妨害,执法人员有这个权力。如果有法律依据,第三方罚款也是可以的,但是他不能动手打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介绍,按照执法流程,在面对妨碍执法时,城管执法人员应首先进行劝说、做思想工作。范辰指出,在小贩杨某已经后撤的情况下,城管杨某桥仍然不依不饶追打杨某,这已经是故意地对杨某进行殴打和伤害。

在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小强看来,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一些典型性。白小强介绍,正当防卫的认定通常有两个条件:一是防卫人正在面临着不法侵害;二是防卫人没有实施不必要的过度防卫,“从视频来看,杨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近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白小强认为,新的正当防卫认定条例在认定正当防卫行为发生的时间时,是从一般人的认知出发,考虑防卫人所在情形的紧迫性,“比如说这个商贩是不是处在一个迫在眉睫的危险,而不是她是否已经丧失了常人的理智等等”。事发时,涉事的水果刀并非事前准备。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也提到了,如果双方是在实力有些悬殊的情况下,借用水果刀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都是合情合理的。

白小强也坦言,如果是在以往的情况下,水果摊贩杨某可能会构成妨碍执法的违法行为。现在从结果来看,杨某的前期行为也构成了阻碍执法的治安违法行为,但只是进行口头警告教育,“现在有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就明确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实际上城管打人的行为一定是不法行为,绝对不是一个执法行为”。

近些年来,几起网络热议的正当防卫案件认定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布的一些正当防卫的指导案例,逐步地让人们包括执法者更精准地理解正当防卫这个条款,白小强介绍,“实际上,早在97年,正当防卫条例就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只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在执法的过程中,有些司法人员不能精准地掌握司法精神,所以导致很多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例在处理的过程中不能尽如人意,与社会百姓的认知存在较大的差别。”

白小强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基于这样的一个前提,“两高一部”联合推出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指导意见,“有了这个意见,包括先前颁布的指导案例,以及往后还会颁布的案例,都会对正当防卫作一个更准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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