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涡阳20年前奸杀案被驳回申诉

时间:2020-04-16 09:03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社会新闻

安徽涡阳县20年前发生的一起奸杀案申诉有了新进展。4月15日,该案被告人或其家属收到了安徽省高级法院邮寄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其上显示,因不符合重审条件,申诉已被驳回。被告人及申诉代理律师告诉财新记者,他们将继续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申诉。本案发生至今,曾两次发回重审,前后三次改判,涉案五人中两人已改判无罪,剩余三人也申诉多年,其中两人已刑满出狱,目前仍有一人在押。

至迟在2018年8月,安徽高院就称已对本案立案复查。2019年9月,安徽省检察院还曾向安徽高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称,因“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申诉人车超、李勇“有罪供述缺少有力印证,部分重要事实尚未查清,难以排除合理怀疑”,符合法定的重审情形,决定向安徽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该案第一被告人车超的妻子王侠、第二被告人李勇告诉财新记者,对于申诉被驳回感到意外,他们将继续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申诉。车超因此案已羁押超过20年,其涉案被拘时结婚才四个月,妻子王侠刚刚怀孕。车超被判处死缓后,王侠一直为他申诉,坚称丈夫无罪并等候至今,车超本人也在狱中申诉。第二被告人李勇在2019年8月结束了近19年牢狱生活,刑满出狱。他曾向财新记者表示,该案并非其所为,他一直在申诉。第三被告人谢广英也坚持认为自己无罪。

财新此前报道,2000年1月18日早晨,安徽省毫州市涡阳县(当时属阜阳市管辖)城关镇朱楼居委会赵家楼小组村民车东风的母亲发现,自己家门口死了一个女孩。女孩上身的两件毛衣被从下拉起套着头,下衣脱到两膝下,下半身呈裸露状态。后经证实,死者是该村村民王继华前一日放学未归的女儿王某某。王某某当时是就读于涡阳三中的初三学生,遇害时年仅16岁。涡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她是被钝器造成的颅脑损伤而导致的死亡。

村民家门口并非唯一案发现场。现场勘探记录显示,在该村向北的南北大路距离紫光桥50米处路东沿有多处盘蹬痕迹和拖痕,拖痕两侧有两行足迹,脚印途中还依次遗留有作业本子,一只手套和一只女鞋。在尸体北侧提取半块带血砖头,尸体向南15米是死者的家,再向南80米处砖堆南边有一件花棉袄和红色罩衣。此外,警方还从麦地现场拖痕两侧提取石膏制模脚印13枚。案发半年多后,王某某的邻居、时年22岁的车超突然被警方带走,不久后牵出了他17岁表弟李勇、23岁的哥哥车雪峰、48岁的母亲谢广英和车雪峰23岁的战友荆献柱四人。

毫州市检察院此后指控称,2000年1月17日下午,李勇、车雪峰、荆献柱、车超四人在车雪峰家吃饭、喝酒。当晚8时许,车超送李勇回家时巧遇王某某,二人便生歹心。车超、李勇将王某某拖行一段距离后,车雪峰送荆献柱出村也来到刚出村头的南北大路上,两人听到动静后来到车超、李勇面前。车超、李勇将王某某拖至本村村民车东风母亲屋后菜园旁的玉米秸堆旁,由车雪峰望风,李勇、车超、荆献柱先后对王某某实施奸淫。王某某在醒来后向南跑去,被四人追上并用砖猛砸头部致死。后四人逃离现场,并约定谁也不许咬谁。谢广英隐瞒了当日晚四人在车雪峰家一同吃饭喝酒这一重要情节,严重影响了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2001年12月27日,亳州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车超、荆献柱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判死刑,李勇因案发时未成年获刑无期,车雪峰领刑15年,谢广英则因伪证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判决后五人不服,均提起上诉。2002年3月7日,安徽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3年4月22日,亳州中院第二次作出一审判决,除荆献柱由死刑改为死缓外,其余被告人判决均未变。五人依旧不服,再次上诉。2003年10月16日,安徽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毫州中院重审。

2004年4月12日,亳州中院第三次作出一审判决。这次的判决书中,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变为车超与李勇二人实施奸淫,并用砖头砸死王某某,车雪峰、荆献柱因“除被告人供述外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而改判无罪,车超、李勇、谢广英三人因刑罚未变而继续上诉。2004年6月29日,安徽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将车超的死刑改为死缓,车雪峰、荆献柱、李勇、谢广英四人继续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改判无罪的车雪峰、荆献柱得以离开看守所,其余三人转入监狱服刑。

相关材料显示,庭审过程中,车超等五人坚持不认罪,否认了检方的所有指控,称没有在车雪峰家吃饭喝酒、没有作案,此前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而来,并对检方提供的警犬鉴定、足迹鉴定、被害人处女膜检验等提出质疑。该案审结之后,无论是改判无罪的,还是最终获刑的均坚持申诉。车超等人申诉的理由是:该案属口供定罪、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和诱供行为、足迹鉴定不合常理且无法满足痕迹鉴定唯一性和同一认定的要求等。2019年8月,安徽高院立案复查。

安徽高院审查后认为,车超、李勇对强奸、杀案王某某的供述在一些主要情节上基本一致,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印证了两人对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及致死被害人手段的供述,另有三份足迹鉴定结论证实,案发现场足迹系车超、李勇所留。原判认定谢广英故意作虚假证明的事实亦有各原审被告人供述、证人车好领的证言证实,故“口供定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足迹鉴定,车超的申诉代理律师张炳尧曾告诉财新记者,相关足迹鉴定书确认,现场北侧足迹为车超所留。28.5cm换算为欧码为47码,而车超平时所穿的鞋子为40码、41码,二者相距甚远。且足迹鉴定迄今仍无相应的技术标准,未被包括在人身痕迹物证鉴定中,公安机关仅可作为刑事侦查的方法,不能作为法院最主要的判决依据。“根据鉴定书所确认内容,车超当时为临时起意,激情强奸杀人,一个穿40码、41码鞋的人,如何在现场留下47码的足印?强行让受鉴定人在室内沙地中以小脚穿大鞋的方式行走,如此鉴定实验提取到的样本足迹客观性何在?” 他说。

安徽高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的说法是,河南省周口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对送检的案件现场提取的足迹检材和车超的足迹样本进行了鉴定,结果表明案发现场足迹是车超所留;河南省公安厅的鉴定书也记载,现场北趟和南趟足迹分别与车超、李勇足迹样本在多项种类特征和特定特征上均为一致,具备了同一认定的条件;一审期间,一审法院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其结论也表明现场1号鞋印中的左脚鞋印与送检的李勇左脚鞋印系同一人所留,现场2号鞋印中的右脚鞋印与送检的车超右脚鞋印系同一人所留。

此外,安徽高院对刑讯逼供和诱供的回应是,车超等人的亲属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已向有关部门控告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检察机关对控告事项进行了调查。现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故他们所提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和诱供行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车超等人被刑讯逼供在此前历次庭审中都被提及,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确认。安徽省高院二审判决书对此的解释是,有罪供述系严刑逼供、诱供所致一说“已被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否定”。但财新记者获得的一份权威材料显示,一审法院曾补充了四份涡阳县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书,对车超、荆献柱、车雪峰、谢广英的伤情鉴定结论均为轻微伤,且附有伤情照片,而公安机关提供给法院的无刑讯逼供的说明并未对五人的伤情做出说明。

申诉代理律师张炳尧称,五人中李勇伤情最为严重,包括肘关节畸形、肌肉萎缩等。安徽省检察院技术处、涡阳县检察院技术科先后对李勇做了两次伤情鉴定,但两次伤情鉴定报告均“不翼而飞”。李勇出狱后曾向财新记者回忆,2000年9月1日他被警方带走后,在涡阳武警中队、郑州某酒店,郑州某公安干校、涡阳县高炉镇等多个地方遭受了两个多月的刑讯逼供,直至11月13日被正式刑拘。

李勇称,在被关押期间,他曾受冻挨饿、被拳打脚踢、被吊在水管上打、被用电击棒击打下体……直至现在,他两只胳膊仍粗细不一,肘关节损害虽有恢复,但仍不够灵活,膝盖上还留着长时间下跪留下的伤痕,一到下雨就会疼痛。“他们问我这件事是不是你做的,我说不是,他们就打我。后来干脆不问了,连续打。”李勇说,后来办案人员开始找他谈话,在警方安排下,他和车超进行了单独会面来对口供。

车超在申诉材料中也提到了与李勇的会面。一次是在同一辆车上,办案人员都下了车,让车超讲口供给李勇听;还有一次在原先关押荆献柱的房子里,他称自己一连给李勇讲了五六次口供,一名办案人员还让李勇重复他的口供,以核对是否一致,基本一样后他才被带下楼去。此外,曾和车超在看守所同一监室关押的周继坤向财新记者确认,他亲眼看到车超满脸是血被人抬进监室,嘴巴红肿充血,无法进食,自己只能用勺子给他喂水。周继坤曾为涡阳“五周杀人案”第一被告人、后被平反。车雪峰、谢广英也称,他们受过刑讯逼供或打骂。

“安徽检察院作出再审建议,安徽高院给驳回,前后作出不一样的结果,同样的问题,同样的卷宗,同样的材料。”4月15日下午,第二被告人李勇说,他对结果感到意外,不过虽然被安徽高院驳回申诉,但他不会放弃,仍然坚信“法律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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