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扬等七人涉煽惑犯罪判不受理

时间:2021-10-08 15:17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台湾太阳花学运“攻占行政院”案缠讼多年,台湾最高法院今年1月将二审被改判犯煽惑他人犯罪的促转会前主委杨翠儿子魏扬等七人,以及一、二审都被认定犯损坏公务员职务上掌管之物品罪的李冠伶撤销、发回更审。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今天宣判,魏扬等七人公诉不予受理,原因是行政院撤销告诉,另李冠伶上诉驳回,至于许顺治毁损公物仍判有罪。

根据《联合报》报道,2014年3月18日晚上,以大学生为主的反服贸群众突破封锁线,占领立法院,行政院同年3月23日晚也被攻陷,但翌日凌晨警方即排除群众。台北地检署依妨害公务等罪起诉93人,一审仅李冠伶等11人被认定有罪,包括魏扬等人则被认定无罪或公诉不受理。

高院前审认为行政院不是公众随意出入的场所,且魏扬等七人所为已逾越言论自由保护范围,当时魏扬在行政院院区内用扩音器向民众喊话,说出“我要请各位有一个准备,就是这是一场革命,这是一场战争,警察不是跟我们玩嘉年华的”等话语,又在面簿上写下“动员”、“声援”等字句,被认定煽惑他人犯罪。

高院前审依“煽惑他人犯罪”改判魏扬、陈廷豪、林建兴、江昺崙、刘敬文、柯廷谕、许顺治有罪,其余上诉驳回。

案件上诉最高法院时,公诉检察官认为,“公民不服从”是政治学概念,不是法律概念,“既然要当殉道者,就不要说自己不违法。”

但最高法院认为,宪法虽未明文规定抵抗权,但依相关宪政原理,仍应加以承认,人民行使抵抗权的行为,得阻却违法。最高院指二审没说明魏扬等人主观上是否认识所为是煽惑他人犯罪,并以煽惑他人犯罪的意欲实行而具犯罪故意?客观上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因此将魏扬等七人与李冠伶撤销、发回更审。

当时最高检察署表示遗憾,指“抵抗权”或“公民不服从”均为台湾宪法或法律所未明文规定的概念,要件及行使时机为何,须有严谨定义,允应由司法院大法官审慎思辩之后,作成宪法解释予以确认,不应仅凭最高法院单一审判庭以过分简化的抽象描述即予认定。

高院更一审开庭时,魏扬期待真理越辩越明,让这次判决成为“抵抗权”、“公民不服从”指标性的案例。魏扬称七年多来一直认为检方起诉、上诉无理由,当天参与的人不是犯罪,而是阻止通过服贸给台湾造成伤害,既然没有犯罪,就没有煽惑他人犯罪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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