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泽远:中国能否阻断“长臂管辖”?

时间:2021-01-11 07:19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早点

蓟燕春秋

针对近年来中国企业和个人频繁受到美国“长臂管辖”的针对,中国商务部前天发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即日起施行。

“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是美国的一个法律词汇,原本用于美国州际之间的诉讼,后来扩大到国际范围,包括美国根据其国内法律对非美国国民和企业进行“长臂管辖”。

前些年,美国“长臂管辖”的目标大多是伊朗、朝鲜等“老对头”。近年来,随着中美两国交恶,受到“长臂管辖”冲击的中国公司和个人越来越多,其中最著名的就是遭断供芯片的华为公司,以及至今仍被扣押在加拿大的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

中国一向反对美国对其他国家滥用“长臂管辖权”。前天出台的《办法》并不是法律,而是商务部根据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但这是中国首次应用国内法规对抗“长臂管辖”。

《办法》共有16条。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强调,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中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

国家安全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特朗普政府上台后,美国打击中兴、华为等中国企业的主要理由,就是这些企业可能损害美国国家安全。如今,中国也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用国家安全对付国家安全。

第二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条件,即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长臂管辖”行为影响了中国企业和个人跟第三国或地区的正常经济交往,比如美国没有联合国授权或决议,禁止中国企业和个人同其他国家做生意,就触发了《办法》。2018年美国重罚中兴公司,以及要求加拿大拘捕孟晚舟,都是因为中兴和孟晚舟与伊朗有生意往来。

更重要的是,美国禁止欧洲、日本、韩国、台湾等地企业向中国公司供货,也将属于《办法》的管理范围。

过去两年,美国将许多中国公司纳入实体清单,不仅禁止美国公司向这些中国公司供货,还阻止第三方企业向这些企业供货,否则都要制裁。在美国压力下,台积电、三星的芯片,荷兰的光刻机等先进产品无法供货中国相关企业。

而《办法》只适用于和第三国(地区)经贸受限制的情况,就是表明美国可以限制美国企业同中国做生意,但无权禁止第三国(地区)向中国供货。如果第三方企业今后继续执行美国对中国公司供货的禁令,可能将受到《办法》的制裁。

《办法》第六条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由官方综合考虑下列因素评估确认: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这就是说,如果有外国法令限制中国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和第三国(地区)进行正常经贸活动,这些受限个人、企业可以向中国主管部门“告状”。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中国主管部门一旦认定外国法令的限制是不当的,可以下达“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禁令,这意味着在中国境内进行商务活动的第三方企业也不能执行外国不当的法令限制。

《办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侵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当事人赔偿损失。如果索赔被拒,受害个人和企业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这意味着如果中国主管部门下达了“不遵守外国法律和措施”的禁令,某个第三方公司还要遵守“长臂管辖”法令,损害中国企业权益,受损的中国企业可以提起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

比如,如果台积电等公司遵从美国对华为的禁令,毁弃与华为签订的商业合同,造成华为利益受损,华为有权向台积电提出索赔。

从内容看,《办法》并非为了打击美国企业,更多是针对中国企业和第三方企业的关系受“长臂管辖”影响的情况。这难免会给不少在中国经营的欧洲、日本、韩国、台湾等地企业带来两难选择:如果它们不遵守美国的“长臂管辖”法令,它们将受到美国的连带制裁;如果它们继续参与美国对中国公司的制裁,它们则可能在中国吃官司甚至被勒令赔偿。

因此,中国出台《办法》是想阻断或减轻美国“长臂管辖”对中国公司和个人的冲击,但《办法》可能带来的副作用也不容忽视。比如,《办法》是否会给在华经营的第三方公司带来很大困扰,进而影响外资对中国营商环境的信心?

这也是中国官方必须慎重考量并妥善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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