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的保释之争 梁振英表达不满

时间:2020-12-28 20:21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黎智英的保释之争

面对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指控的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还押近三周后,在圣诞节前获准保释。在群体中引发巨大争议,连日来中国官媒密集发声,批判法官准许“乱港头目”保释,犹如“放虎归山”,也似乎成为驻港国安公署可能介入处理黎智英案件的重要指标。

综合港媒报道,黎智英12月3日就涉嫌串谋欺诈罪出庭面控时,法庭下令将黎智英还押至明年4月再审讯。他随后被加控《香港国安法》下的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不过,在临近圣诞节时,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23日准许黎智英的保释申请。同时,李运腾法官设下几个条件,包括黎智英须支付1000万港元(171万新元)的保释金、不得离开住所、不得在社交媒体发帖、不得发布文章与接受访问、以及每逢周一、三和五前往警署报到。

23日晚上约11时,黎智英在律师的陪同下,步出香港高等法院,成为首名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并获得法庭批准保释的被告。

准许黎智英保释的法官李运腾,是《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港府网站显示,今年54岁的李运腾在香港出生,也在香港获取法学士学位与律师资格,曾担任检察官,2005年晋升为副首席政府律师,2013年出任区域法院法官,2019年担任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

黎智英获准保释,在香港建制派群体中引起哗然。而此前,香港“本土民主前线”组织创办人黄台仰和前成员李东升,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峰等人已先后弃离港,反对者普遍质疑,财力雄厚并且有广泛国际人脉的黎智英很可能成为下一个潜逃者。

前特首梁振英与中国官媒相继炮轰法官的做法,并警告黎智英有弃保潜逃的可能。

梁振英在过去几天于面簿上发文表达不满。他在23日直指法官做出不正确的判决,并说“黎智英潜逃的机会极高,因为只有离开香港,他才可以继续在‘国际战线’攻击中国。如果他逃离香港,决定准许保释的法官要负责吗?”

梁振英在24日说,保释黎智英,就是承担黎智英潜逃的风险。

在25日的帖文中,梁振英认为,黎智英应否保释,关键在于判断黎智英会否潜逃。他说:“黎智英和他的追随者对香港的司法公正没有信心,更是害怕被送往中国内地审讯,黎在美国和台湾有强大的政治联系和极高的反华价值,同时他本人财力雄厚,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都是他潜逃的动机和能力。”

他举例称,汽车业大亨戈恩(Carlos Ghosn)2018年和2019年在日本因涉嫌瞒报巨额个人收入及挪用公司资金等问题被捕。戈恩在获准保释后,躲过日本执法机关,成功离开日本。

梁振英今天则质问黎智英“是不是西方媒体报道中说的‘民主人士’这么简单?”,更指黎智英要的不是香港的民主化,而是要打倒中国的领导层,推翻中国的政治体制。

《人民日报》26日发文提到,黎智英“身负重罪,倘若借此逃遁或在保释期间继续祸乱香港,谁来负责?”

文章提到,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文章认为,“不得准予保释”是常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即法官不是“有理由相信”,而必须是“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不会继续作恶,才能准予保释。这也意味着,准予保释是例外,且门槛很高,为的就是防止嫌疑人在保释期间继续危害国家安全。

文章说:“黎智英恶名昭彰,极度危险,却成为香港以违反国安法罪名逮捕的嫌疑人中,首个被保释的人,实在匪夷所思。香港国安法立法后,如果像黎智英这样的乱港祸首都可以保释,还有谁不能保释?”

文章也批评反对派让一些人误以为,保释条件已足够严格,可以防止潜在风险,“这完全是小看了黎智英。”

文章认为,“黎智英财力雄厚,关系网密布,无论是藏在家中策划乱港行动,还是弃保潜逃,都不是难事”。此外,“黎智英是一些外部势力的重要棋子,反华价值很大,外部势力也有为其逃港提供方便的动机”。

评论认为,法官设定的保释条件几乎形同虚设,与黎智英对国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完全不成正比。

评论强调,黎智英所涉案件事关国家安全,“在香港具有标志性意义,倘若司法机关不能秉公处理、依法办事,就会对香港法治和社会公益造成巨大冲击,将国家安全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效应”。

对于香港律政司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并要求在等候处理上诉许可期间再度羁押黎智英,文章期待,“香港司法机关严格落实基本法、香港国安法规定,作出正确选择。我们相信,在中国的土地上,在香港国安法出台之后,像黎智英这样的叛国乱港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文章也提到,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规定,“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经相关法律程序,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辖权。

评论认为,黎智英长期以来不仅在网络、媒体上公开呼吁外国制裁香港,甚至私会外国政客,摇尾乞怜、卖国卖港。自《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相关言行仍未停止。

文章还提到,美国对香港的一系列制裁,“黎智英无疑发挥了重要帮凶作用”,并说黎智英被捕后,美国副总统彭斯、国务卿蓬佩奥等西方政治人物“迅速跳出来,施压港府放人。这恰恰进一步坐实了“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相关指控”。

对于上述情况,文章质问:“难道还不足以启动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香港市民呼吁,驻港国安公署完全可以依法果断出手介入此案,这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在《人民日报》发文不久后,新华社也在前天引述受访专家称,黎智英涉嫌触犯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其获保释明显违反香港国安法有关规定,不具法理基础和证据说服力。“黎智英是乱港头目,弃保潜逃风险极高,保释决定形同‘放虎归山’,偏离了法律上的相称性与合理性要求。”

专家认为,黎智英获保释的相关条件只是看起来严苛及具有限制性,具体执行上仍有诸多漏洞,从而为黎智英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与活动提供可能的便利和余地。法官保释裁量本身偏离了法律上的相称性与合理性的要求。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认为,保释决定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第42条,并说该条款确立的是不保释为原则、保释为例外的特殊保释制度,充分考虑了国安案件的特殊性,要求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田飞龙认为,该案法官显然无法证明这一点,并说“黎智英案的案情及其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即便他个人对外联络受限,仍能通过代理人等多种办法对外勾结联络,法官对此陷入失察失职”。

田飞龙也批评,法官作出“极不审慎的保释决定,可能造成对香港国安法保释条款的稀释、对冲和实质解构,造成类似案件中保释条款被虚置及边缘化,是一个存在误导性和危害性的司法先例,可能进一步危及香港国安法建构的整体司法程序架构,并可能造成放纵国安犯罪的趋势与后果”。

田飞龙认为,从黎智英案的具体案情及影响程度而言,完全由香港管辖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和司法能力不足的情形,“香港特区政府或驻港国安公署应审慎研判该案的证据与影响,从法律的规范要求出发,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由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以确保该案真正做到公平正义的审判与惩治。该案必然成为香港国安法实施初期最具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审判应当展现国家法治进步与刑事正当程序价值,更好树立香港社会及国际社会对香港国安法的法治信心和认同”。

南开大学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则说,香港国安法的有效实施,需要香港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予以全面准确地适用。法官对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对于嫌疑人保释,法官不仅应考虑惩罚、防范等因素,还要考虑判决的社会效应,对于乱港分子要能够产生足够的威慑。

李晓兵说,黎智英“长期充当反中乱港活动的幕后黑手,是连接反中乱港势力和外部势力的关键人物”,而法官作出的这一保释决定对香港社会,“对反中乱港势力和外部势力都释放出某种强烈信号,这是非常危险和负面的”。他提到,“在香港由乱转治的过程中,对保释问题应从严掌握,法官却还沿用一般刑事案件的原则做判决,显然是错误的,也会在很大程度上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文章也引述《香港国安法》55条,提到有三种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不完全属于香港自治范围,可以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 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 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无法有效执行法律的严重情况的

- 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亲北京港媒《大公报》今天在社评中更打出“国安公署该出手时就出手”的标题,提到由于黎智英获得保释发生在“美国政客连连发出威胁之后,难免令人联想,也令黎智英一案变得复杂化”。

社评也提到国安法第42条规定,并说“从黎智英获保释但附加多条限制条件观之,法官内心中对黎获释后是否不潜逃或继续作恶,并没有充足的信心。”

文章认为,即使是被称为“严苛”的限制措施,对黎智英这等有财力、有人脉、更有外部势力支持的人来说,并没有什么约束力。“黎智英获释后大宅门庭若市,揽炒派政客轮番拜见,足显其江湖地位,也决非‘餐聚’那么简单。”

社评说:“黎智英案件并非一宗单纯的刑事案,他获保释不仅违反法治精神,背后更有外国干预的阴影。特区法庭有没有足够的能力审理此宗案件,已经引起不少人的担心,要求国安委及国安公署及时出手的呼声高涨。”

文章也提到国安法第55条,并说“在必要时候,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完全有能力採取及时果断的行动,不要低估中央维护国安的决心”。

香港主流纸媒之一《星岛日报》今天发文认为,李运腾“错误理解《国安法》42条”。

文章认为,李运腾列出保释条件,“明显就是他相信黎智英可能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但黎智英是一个“政治能量极高”又拥有传媒王国的人,即使法庭的保释条件,也不可能完全阻止他作出相关行为,例如指挥其他人去危害国家安全。

文章引述法律界人士的说法提到,《国安法》42条的规定,不是要法庭去阻止获保释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而是要求法庭一旦不能排除该疑犯会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就要拒绝他保释。

在建制派与中国官媒连番抨击后,李运腾决定明天下午以书面方式公布黎智英获准保释的理由。

香港律政司已就黎智英获准保释,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并申请临时命令,要求在等候上诉许可期间将黎智英还押,以及尽快开庭处理有关申请,包括在公众假期开庭。终院将在周四(31日)开庭处理律政司的案件。

外界猜测,即将退休的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有可能会处理。今年64岁的马道立在担任10年的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后,将于明年1月10日退休。

《星岛日报》的文章就认为,黎智英保释上诉案有可能成为马道立的“封山”之作。

文章也提到,终院本来安排在12月29日处理,昨天则决定延至12月31日。法律界人士估计,终院延迟处理上诉案,可能是因为委任终院“国安法官”的手续需要一些时间。

文章说,由于国安法规定国安法官不能任命海外非常任法官,特首林郑需要在现有七名香港常任及非常任法官中作出任命,可选择的范围非常小。

香港行会成员汤家骅估计,终审法院在12月31日决定律政司的上诉许可,由于案件紧急,一旦上诉许可获批,终院可能要即时处理这起案件,身为香港法官的马道立仍“可赶得及”处理这宗个案。

除了黎智英获准保释之外,终审法院的裁决似乎成为驻港国安公署会不会接管黎智英案件的另一个重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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