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袭警罪呼声再起 学者吁权衡利弊慎重决策

时间:2020-08-14 13:43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对袭警行为单独设立一个罪名的呼声再度响起。日前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赵克志作了国务院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建议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单独规定袭警罪。这是公安系统对立法机关的正式表态。据财新记者了解,多年来不断有声音呼吁单独规定袭警罪,这一问题备受争议,迄今未能形成共识。

赵克志在《报告》中表示,近年来,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多起性质恶劣的袭警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社会各界纷纷呼吁严惩此类犯罪。赵克志认为,暴力袭警严重冲击法律底线,损害党和政府权威,严重影响人民安全感,严重伤害广大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而《刑法》中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尚不足以对暴力袭警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单独规定袭警罪,为严惩袭警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

近年来因公牺牲、负伤的警察人数居高不下,其中相当比例是由暴力袭警引发。这也是单设袭警罪呼声高涨的原因之一。公安部官网于2020年1月12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仅2019年全国公安机关有280名警察、147名辅警因公牺牲,6211名警察、5699名辅警因公负伤。事实上几乎每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议在《刑法》中单独规定袭警罪,最早可以追溯到2003年,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相关建议。

然而《刑法》经过历次修正,前述建议均未获采纳。现行《刑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了妨害公务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014—2015年,在《刑法修正案(九)》制定过程中,曾有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单设袭警罪,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部门亦表示支持。但多数刑法学者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等均反对。最终,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77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详见财新网:《暴力袭警未单独定罪》)。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草案全文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也没有单独规定袭警罪。

据财新记者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赵克志所作《报告》时,多数意见赞同单独规定袭警罪,认为妨害公务罪的刑罚上限仅为有期徒刑三年,《刑法修正案(九)》把袭警规定为妨害公务罪中从重处罚的情形仍不够用。近年来暴力袭警行为没有下降,而是大幅上升,而且袭击警察和袭击一般公务员完全不同,袭击警察不仅是对警察个人的侵犯,也是对国家权威、法律秩序的亵渎,因而有必要单独设立袭警罪。与此同时,也有观点认为,设立袭警罪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应反复衡量可能带来的利弊得失,深入研究之后再慎重决策。

接受财新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律界人士对单独设立袭警罪持谨慎态度,他们表示,一方面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解决警察执法中受到侵害的问题,另一方面警民关系也是立法需要考量的因素。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介绍,增设袭警罪在刑法学界一直有争议,很多学者不太赞成,目前没有共识。首先,刑法学界认为,现有的法律对保护被侵害的警察已够用。《刑法》规定了妨害公务罪,《刑法修正案(九)》也增设了一款,对袭击警察的行为从重处罚。如果造成警察伤亡,还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司法实践中发生此类事件后,法院也都认定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我们承认警察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做了特别大的贡献、牺牲,法律必须提供足够的保护。但现在不存在《刑法》对警察保护不力的问题,因为有其他罪名能够解决,能够提供足够的保护。”周光权说。

其次,周光权注意到,《报告》承认公安队伍执法理念和执法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报告》说,有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民警习惯凭经验办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足,对现有法律不了解、不会用、不敢用,导致案件定性不准、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有的不注意执法方式方法,存在粗暴执法、过度执法、不文明执法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学术界建议公安机关苦练内功。”周光权说,《刑法》上单独规定一个袭警罪,可能会对素质比较低的执法人员提供一个心理暗示,这些人可能会更加变本加厉地暴力执法,也更不利于建立完善协作的警民关系。

其三,良好的警民关系、警察和民众之间的协作,对控制犯罪、预防犯罪很重要。刑法学界认为,规定了袭警罪,可能会因人民内部矛盾造成对立,不利于建立完善协作的警民关系。

其四,单独针对警察规定袭警罪,容易造成不同国家机关的攀比。比如法院执行局的人遭遇暴力抗法的比较多,另外现实中受到暴力袭击最多的其实是城管执法人员。如果规定袭警罪,其他执法机关马上会提出意见。“这样会无穷无尽地面对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规定更多罪名,这不符合中国的立法体例,会造成攀比,造成立法体例受到冲击。”周光权说。

周光权还强调,学术界有共识的是,从国际经验来看,《刑法》中没有规定妨碍公务罪的就可能规定袭警罪。英美等国家没有妨害公务罪,因此规定了袭警罪。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果已经有妨碍公务罪,就不宜再规定袭警罪。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认为,中国老百姓的常态思维是奉公守法的,警民之间的对立冲突,是不是已经达到了需要单独入罪的程度,这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袭警单设罪名,肯定要和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区别开来。袭警罪的范围更为宽泛,原来一些没有达到轻伤的、在执行公务之外发生的可能够不上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情形,有了袭警罪之后也可能也会入刑。”周浩说。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毛立新告诉财新记者,增加规定袭警罪对于保护警察执法权力、强化警察执法权威有积极作用。他同时提醒说,执法对象和警察拉拉扯扯或者发生一些肢体接触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是不是稍微拉扯一下就构成袭警罪了?这个按照老百姓的观念可能接受不了,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打击面过大的问题。”

和周光权的观点类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也提到,增设袭警罪可能会带来新的立法的问题。“马上就会有人说了,为什么法官不给特殊保护?为什么检察官不保护?”黄京平认为,重点在于充分落实已有的规定,强化对袭警行为从严惩治。

财新记者注意到,2020年1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这是首个惩处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明确了暴力袭警行为的情形,同时加重了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要求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还列举了七种从重处罚的情形(详见财新网:《袭警行为如何定罪量刑?“两高一部”发文规范》)。

在学术职务之外,周光权身兼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直接参与了大量立法工作。他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反复衡量增设袭警罪可能带来的利弊得失,“这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不是单独设一个罪名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建议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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