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2026年后才可任高管

时间:2020-06-28 11:39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中国家电零售商国美创始人和大股东黄光裕日前坐牢12年后假释出狱,尽管国美官方当时未予置评,但一如往年,这个消息再度刺激了资本市场的神经,国美系个股集体大涨。

据新浪财经报道,公开资料显示,黄光裕于2010年5月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人民币,下同,约1.18亿新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后因监狱表现良好,黄光裕获得两次减刑机会,累计减刑21个月。减刑后,黄光裕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

从二级市场的反应来看,黄光裕对于国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回归后也自然是被寄予厚望。现如今黄光裕可在监狱外服满刑期,有关其能否直接走向台前的猜测便不断出现。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撰文表示,假释在中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法执行制度,它并不等同于刑满释放。在缓刑考验期内,黄光裕的身份依然是“犯罪分子”,不仅需要遵守法律、服从监管,还需要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甚至会客也需遵守相关规定。

至于黄光裕在假释期间能否担任公司高管,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孟博指出,从黄光裕的罪名看,其当年所犯的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以及单位行贿罪。其中,内幕交易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非法经营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二者都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而单位行贿罪则属于《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范畴。

由此可见,身处假释考验期的黄光裕,在人身及任职方面,其实都不是绝对自由。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黄光裕若想出任公司高管,至少需要满足“执行期满五年”这个条件,即2026年2月15日后才可任高管。

鉴于此,即便黄光裕实现了“王者归来”,却依然无法直接走向台前,更可能是以“精神领袖”的身份回归国美。

赞一下
(8)
53.3%
赞一下
(7)
46.7%

相关栏目推荐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