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降低未成年刑责年龄起点至13岁

时间:2020-05-11 17:58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拟提交议案,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作出修改,调整中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14周岁下调为13周岁。

据《广州日报》报道,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问题,也时常引发讨论。

2019年10月20日,13岁大连男孩蔡某某将在同小区内居住10岁女孩小琪(化名)杀害,并抛尸灌木丛。后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三年收容教养。这个事件曾引发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绝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不构成犯罪。这自1979年刑法规定以来,一直沿用至今。” 肖胜方表示,虽然说这样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义务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普及,未成年人的心智相比于40年前的未成年人,有很大改变。而每一起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下恶性案件的出现,都曾引发过关于刑法“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

肖胜方在议案中提到,从刑法意义上讲,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最主要因素是人的主观意识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即意识和意志因素,而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提高有赖于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

他表示,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对于20世纪70年代的中国儿童发育状况也许是适合的,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儿童营养结构的改善,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也加快,辨认和控制能力也有较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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