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点
蓟燕春秋
中国全国人大前天通过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并从昨天开始实施。从此,卖淫嫖娼人员不会再遭受长达半年到两年的“收容教育”处罚。
这标志着长期受到质疑和指责的收容教育制度,与被称为“恶法”的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制度一样,终于寿终正寝。可以说,这是步履维艰的中国法治建设的又一次进步。
收容遣送主要针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后来扩大到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的“三无人员”。2003年3月17日,在广州打工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尚未办理暂住证,被警察送至收容救治站。几天后,孙志刚遭救治站工作人员和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并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救治站。
“孙志刚事件”引起舆论哗然,相关涉案人员受到惩处。2003年5月,贺卫方、盛洪、沈岿、何海波等法学家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同年8月,官方实行20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
劳动教养是上世纪50年代中国从苏联引进的制度,其针对人群包括政治犯,后来主要针对“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劳教制度实施期间,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多万,最少时也超过5000人,劳教时间从半年到三年不等。2013年12月,中国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同年底,各地劳教所摘牌,劳教人员被释放。
收容教育制度主要针对卖淫嫖娼人员。1984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率先创办卖淫妇女收容教育所,并推广到各地。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称,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德育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1993年,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执行。
一般情况下,卖淫嫖娼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收容教育制度却让卖淫嫖娼人员可能遭受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强迫劳动和事实监禁。而《刑法》规定的管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不难看出,并不构成犯罪的卖淫嫖娼行为,反而可能受到比刑事犯罪更严厉的处罚。
2014年,知名演员黄海波因嫖娼,先是被处以1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随后又被收容教育了六个月。黄海波事件激起一场关于收容教育制度存废的争议。江平、陈光中等超过百名法学专家和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认为收容教育制度与相关法律存在冲突,已不合时宜,制度安排也不合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废止。
法学界质疑,收容教育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却只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这不仅与宪法精神相违背,也违反了《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更让公众质疑的是,哪些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被收容教育,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完全由公安部门自由裁量。这为公安机关滥用权力提供了空间,甚至成为部分公安人员腐败的工具。比如,在公安局有关系或者肯多交罚款的卖淫嫖娼人员,就可能不被收容;没关系又交不出罚款的,就可能被收容。
无论设计者的初衷如何,收容教育制度的弊端早已远远大于成效。而且,它和曾经的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制度一样,也是中国法治和人权受到外界质疑和批评的一个源头。早些废止这类不合时宜的法规和制度,有助于建立公众和外界对中国法治前景的信任。而要做到这一点,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