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官员现罕见罪名 中共中央纪委发文解读

时间:2019-11-28 15:35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在落马的中国干部涉嫌犯罪的罪名中,高利转贷这个罪实属少见。中共中央纪委中国国家监委网站“纪法小课”栏目发文,就该罪名做了解释。

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国国家监委网站26日发表的文章,中国陕西省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文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当时的通报指出,李文明“利令智昏、不择手段,将信贷资金变成生财之本,严重破坏金融秩序”,涉嫌高利转贷犯罪。

“纪法小课”栏目的文章引述中国刑法第175条第一款规定指,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客观上,表现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还要注意的一点是,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

“纪法小课”栏目的文章介绍,在量刑方面,该罪分为两档: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既有自由刑,也会并处财产刑。

根据中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骗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有关法规也同样规定了,任何单位不得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中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行为。如果行为性质严重,就可能入罪。

对于放高利贷是否构成犯罪,该栏目科普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年10月21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意味着,过去不属于犯罪的高利放贷(年利率超过36%)行为,在10月21号意见正式实施后,满足一定条件,会构成犯罪。

根据该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意见也作出了细化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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