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立法会投票形式关乎选举公平

时间:2020-07-22 08:28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01观点

香港第三波疫情爆发,9月立法会选举会否受影响,也成未知。建制派呼吁押后选举,民主派则质疑是出于选情考虑。平情而论,押后两星期或一个月,未见得对选情有重大影响。对于当局,其更重要的是明白此非一般的行政安排,更关乎选举公平。

外界一般相信,在内地居住的立法会选民多达十万计,而且多是建制派支持者,因此回港要检疫14日的规定会打击建制派选情。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便在电台节目表示,不少市民在大湾区生活和工作,疫情下可能不回港投票。

不分立场的境外选民

但必须指出的是,不论他们的政治立场如何,只要是立法会选举的选民,就有权在选举日投票。而且在境外的选民也不只是在内地,例如不少人便身在英国、加拿大、澳洲等。在一般情况,回港投票当然是他们的责任。但在疫情肆虐的特殊情况,即使他们有意回港,仍要面对14日隔离的规定,大幅度提高了他们投票的代价,打击他们投票的意欲。

其实由呼吁选民登记,到为选举日作出宣传,政府的责任就是便利选民投票。在疫情之下,当局亦应抱一致的思维,想办法便利这些身在境外的香港人投票,而非诉诸政治计算。目前是建制派主力提倡的延期方案,固然是一个方法,但疫情难测,延期是否有效解决问题之道,不无疑问。

事实上,便利投票的方法,向来已有最少两种。一为邮寄投票,美国惯常用之;一为境外票站,海外公民不少的法国是表表者。香港以往没有采用,或因境外选民人数有限,需要不大。但如今疫下特殊情况,突显出这方面的需要。

现行规例下的操作空间

虽然现行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并未容许邮寄投票,但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7条,及《立法会条例》第82条,选举管理委员会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皆可以订立新的规例容许邮寄投票,并订明邮寄选票的处理程序,包括邮件必须同时附有选民身份证明副本以便核对、票站人员应于选举日才拆封邮件、选票要在密封状态下由票站人员代投入票箱等。

至于设置境外票站,在现行规例之下更加已经有一定根据。现时狱中选民有“专用投票站”,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士则有“特别投票站”,身在海外无法回港的境外选民也应该比照他们有权在特设的票站投票。《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28条规定总选举事务主任可以指定任何建筑物或场所作为投票站或点票站,而《立法会条例》第78条亦容许选管会委任助理选举主任代行对票站的职权,因此选管会按理亦能够在境外设置票站与委任助理选举主任。虽然在点票程序上尚有功能界别选票送交中央点票站等问题需要处理,但选举管理委员会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样还是可以订立新规例特事特办豁免这些限制。

对于政府官员来说,如何安排投票或许只是行政问题。但对于民主选举本身,便利选民投票,让各人能以手上一票表达意愿,乃关乎选举公平。对此,当局责无旁贷,也不能用政治眼光或选情计算的角度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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