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少谈民主防卫 多谈自由保障

时间:2020-07-18 07:00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中时电子报

台湾《中国时报》社论文章称,《香港国安法》生效,对陆美关系、两岸关系及台港关系都造成重大冲击,民进党政府跟美国同调声援香港,但口惠多于实质。《香港国安法》像是一面照妖镜,照映民进党只会从香港谋求政治利益,也照见蔡政府一再以防御性民主的理由,修订“国安五法”犹有不足,还制订《反渗透法》,其严厉与粗糙有过之而无不及,又有什么资格讥评中共?

蔡政府去年强推国安五法修正,后来还“加辣”推出《反渗透法》,论立法技术的精致性与犯罪行为定义的明确性,《香港国安法》显较优质,犯罪构成要件也比台湾版国安五法与《反渗透法》精緻细腻。其中最可议的是,《反渗透法》将选举站台、为候选人宣传及推动公民投票等政治权利全都纳入犯罪构成要件,而且几乎将全大陆的大学与重要智库机构纳入渗透来源范围,对于两岸交流造成的寒蝉效应与负面冲击极大。

打著民主旗帜反民主

这就是民进党政府,以“保卫民主”之名,实际推出的法案,却充斥著白色恐怖DNA,荒腔走板无以复加,可说是打著民主旗帜行破坏民主之实。民进党政府先已假借转型正义,大肆清算当年的白色恐怖,一个号称推动台湾民主宪政的民进党,怎能再用动员戡乱时期同样的思维搞白色恐怖立法?这无非是借中共来恐吓人民,用以巩固自己的执政权力,同时切断两岸交流,为此而践踏法治与自由。

民进党政府日前驱逐两位大陆记者招致批评,被认为已背离新闻自由理念,不料竟有人趁机大谈“防御性民主”论调,指驱逐大陆记者是为了“防卫台湾民主价值与生活方式”,有其必要性。所谓“防御性民主”当然不是无稽之谈,因为要确保国家安全、民主价值及生活方式,须有积极措施防范被恶意侵蚀与掏空。

“防御性民主”概念源自《德国基本法》第21条,意指政党或其党员“意图破坏或推翻自由民主宪政秩序”或“意图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存续”,即属“违宪政党”,应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解散。此外,除解散违宪政党制度之外,德国联邦刑法就破坏公共和平、煽动种族、宗教或其他类似群体等仇恨言论亦定有刑事处罚规定,并禁止否认、淡化或支持国家社会主义与纳粹过往所为之言论,这是基于防卫性民主的言论管制。德国是西方民主国家中最具言论限制性的国家,可以是因为对民主潜在的伤害即可限制言论的表达。

这种规范并非普世通行,美国宪法另行一套,对言论自由近乎绝对的保护,对公民权利则以个人主义方式构建和保护,国家只能做最少的监管。德国“防御性民主”概念源自一次大战后威玛共和国的特殊经验,威玛宪法采取民主自由体制,却在极权主义政治运动中迅速崩溃,二战后《德国基本法》乃纳入民主防御机制,并以严格的政党法为配套。

从释宪实务来看,台湾倾向于美国概念,大法官释字第499号解释确认“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为宪法赖以存立的基础,台湾宪法的具体实践并未采纳德国“防御性民主”的概念。至于在言论自由部分,许宗力大法官于释字第644号解释的协同意见颇具参考价值,他认为防卫性民主于台湾言论自由部分并不适用,主张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应采取美国“明显与立即危险”原则,显然有别于《德国基本法》理念。

成为消灭异己的工具

即使认同《德国基本法》的基调,认为民主国家对鼓吹独裁、敌视民主宪法的言论不能一味宽容,必须挺身战斗。但是难题就在如何确认何种言论是“敌视民主”,严重到何种情形需起身防卫?德国社会对此有高度共识,而且政党法对政党活动有严格的限制,公权力亦可积极介入,因而不产生疑义与冲突。相较之下,台湾意识形态对立激化,在没有共同的国家认同前提下,如何定义“敌人”?什么行为构成对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危害?如果任由执政当局认定,防御性民主岂不成为消灭异己的工具?

民主需要防卫,但防卫民主的有效方式不是给有权力的人更大的权力,而是给人民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给反对党活动的空间。民进党已经拥有太多资源与权力,为台湾民主可长可远计,少谈民主防卫,多谈自由保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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