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思良:法律不等同于国家权力

时间:2020-07-16 08:06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观点碰撞

《联合早报》言论版7月7日刊登郑永年的文章《西方自由主义经历怎样的衰败》,其中一些以“学术范畴的讨论”为幌子而引申出来的观点,让人不敢苟同,有些论述也与事实不符。

首先,文中阐述了一条结论:“没有一个社会如自由主义所设想的那样变得平等,社会永远会是等级性的,永远会存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起先我以为看错了,要不那是作者在批评或者引用某个自由主义者的观点?再仔细读上下文,确定没错,作者就是这样表述的。

这宣扬和张扬似乎太赤裸裸了。

试问,当今世界,有谁还在用这套陈腐、傲慢和反动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对立划分教条,来对社会进行定义和治理?更有哪一个国家的领导人,会公然以等级至上的“统治者”自居,而鄙视广大民众为“被统治者”?即使有,大概也是极少数像朝鲜那样的私家王朝吧。

刚刚过去的本地新一届大选,如果竞选期间有哪位竞争者,在台上台下稍微表露出自己是一位“统治者”候选人,呼吁“被统治者”投票支持,那岂不会被当作恶搞的政治笑话。

再者,文中又提出:“法律意味着什么?法律代表着国家,法律的扩展代表着国家权力的扩展。”这样的陈述非但不严密而随心所欲,也有为大肆膨胀和不受约束的“国家权力”张目和鼓吹的嫌疑。

从历史过程来审视,例如摩西十诫,那也是世界上最初的法律条文,是由宗教先知向以色列民族颁布的十条规定,往后成为犹太人的生活和信仰的准则,它跟“国家”概念并没有什么关系,更不代表任何“权力”。

法律,从纯粹定义来说,是一种由规则组成的体系,用以规范个人行为。

就是说,它是“全体个人”的一种契约,其本义并不是授予国家或任何党派组织以“可任意扩展”的无上权力,更不是认可国家和国家权力可以以它的名义,无限制地凌驾于个人和社团之上。

现今人们提到“法律”一词,多指与“法治”相联系的概念。暂且引述“法治”一词的“维基条目”——指以民意授权为前提和基础立法,以严格依法管治国家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与“宪政”紧密相关,其内涵不单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国家的力量受制于对当局任意行使公权力的约束,以达到保护公民的权利。

照此说来,很明显,“法律”恰恰是和“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对立的,起到制衡作用,根本谈不上“法律代表国家”,或者甚至更直截了当的,实质上是更扭曲的“国家代表法律”。

这里边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人们经常议论和指正的,Rule of Law(依法统治)和Rule by Law(用法统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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