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益琛:法律层面尝试统合“一国两制”差异

时间:2020-07-09 20:58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01周报

作者:凌益琛

上周二(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下称《港区国安法》)由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签署刊宪公布在香港实施。第三章“罪行和处罚”是整部《港区国安法》最为重要的部份。该章列出了四类罪名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当中所有控罪都有按照犯人是否属于首谋、情节是否严重、罪行是否重大划分两到三个等级。

坊间分析或评论相关条文多数都着眼于将它们跟香港现行法例、普通法传统或他国法律作对比,而较少考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为主的中国大陆现行法律对《港区国安法》实体法内容的影响。

以国家刑法为基础

《港区国安法》条文基本上都以《刑法》内容作为基础。“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就是取自《刑法》第103条、第105条和第107条。“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将《刑法》第102条、第106条及第110条的几种“危害国家安全罪”结合而成。“恐怖活动罪”是将《刑法》第117条至第120条牵涉的多项“危害公共安全罪”放在“国家安全”下形成。

作为“恐怖活动”罪行元素的“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在《刑法》里本来是不属于“恐怖活动”的别种独立罪名。

不同等级罪行的刑责大致上亦和《刑法》对应罪行没多少分别。“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两项直接罪行的刑责行文别无二致,间接的煽动、资助罪行也单纯是将分级简化成为“情节严重”、“情节较差”名目。对参加或协助恐怖活动组织的处罚,同样跟《刑法》相关罪行刑责的描述毫无差异,而直接进行“恐怖活动罪”的刑罚亦跟《刑法》各种对应“危害公共安全罪”相若。

不是直接关于罪行或刑责的条文同样对《刑法》予以袭用。《港区国安法》第33条列出减轻或免除处理的情况,都可以在《刑法》第24条、第67条和第68条找到完全相同的描述。

罪刑标准有所增减

编写者不可能将《刑法》全盘搬字过纸,而是需要根据香港情况作出一些调整。《港区国安法》的“颠覆国家政权罪”便将《刑法》第105条对应罪行的“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动机删除。《港区国安法》试图将内地的剥夺政治权利引入香港,而《刑法》第54条本来规定“选举权”也在剥夺权利之列,但本港法院早于2008年裁定禁止在囚人士投票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21条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所以《港区国安法》并不能禁止他们日后在各级选举投票的权利。

《港区国安法》有个别地方刑责较《刑法》为轻。最明显的一点就是不设死刑,此外《刑法》对情节严重的煽动或资助“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与“恐怖活动罪”处有期徒刑原本仅称“五年以上”,《港区国安法》则悉数添加“十年以下”量刑上限。

当然,这绝对不是说《港区国安法》就没有比《刑法》严厉的地方,譬如《刑法》第55条、第57条规定只有被判处无期徒刑者“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港区国安法》犯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罪行都会终身丧失投票外的政治权利;又如《刑法》第7条规定中国公民境外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此一条件却没有在《港区国安法》第37条里出现。

参考港澳立法经验

《港区国安法》草拟者参考了同类的本地立法经验,即2003年香港政府为实施《基本法》第23条而提出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下称《立法草案》),以及200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刊宪通过的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下称《澳门国安法》)。

《港区国安法》的措词用字有参考《草案》及《澳门国安法》的痕迹,例如“即属犯罪”出自《立法草案》及其他香港法例,而描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犯罪手法的“其他(严重)非法手段”一词则出自《澳门国安法》。

《港区国安法》第20条列举“分裂国家罪”行为目标之一为“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继承自《立法草案》对“分裂国家”的定义。

《港区国安法》第22条举出“颠覆国家政权罪”四种行为目标,撇除个中一些对具体举动的叙述之外,实际就是糅合了《立法草案》及《澳门国安法》关于“颠覆”的定义。

配合本地反恐条例

香港早于2002年7月通过的《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下称《反恐条例》)设有不少关于“恐怖主义行为”(terrorist act)的罪行。包含“恐怖活动罪”的《港区国安法》在制订过程中,无疑需要参考这部香港本地唯一用来对付恐怖活动的法例。

《港区国安法》对“恐怖活动”的定义直接参照《反恐条例》,两者首项“针对人的严重暴力”不仅一模一样,连胁迫特区政府或国际组织、威吓公众、推展政治主张等意图亦都是从《反恐条例》抄写过来。

《反恐条例》第14条与《港区国安法》第26条罪行有所重叠,但后者刑责即使情节严重时,也只去到跟《刑法》相同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居然比《反恐条例》的最高十四年监禁及罚款为轻。

冷静理性看待新法

在将视角聚焦于实体法内容的前提下,我们必须承认《港区国安法》绝大多数条文都可以在国家《刑法》、香港的《立法草案》与《反恐条例》,以及《澳门国安法》找到渊源,针对香港近年政治局势的明确例子仅有寥寥几句而已。

随着《港区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且在香港刊宪公布实施之后,它已成为了本地法律不可切割的一部份。如果我们真正信奉“法治”,那么不管隶属何种政治立场,都有必要先采取冷静、理性的态度看待这条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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