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禹:中国构建多渠道“新基建”融资体系(2)

时间:2020-07-06 07:27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此外,其他金融机构也应发挥各自所长,协助解决“新基建”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前提下,信托机构可以针对单个项目设立信托计划或投资基金,通过较长期的债权资金,将社会资本有目的性地引流至“新基建”领域。另一方面,信托机构可以与保险机构“强强联手”,利用险资成本较低、有利于中长期的投资等特点,以解决项目建设期限过长,而投资资金难以匹配的棘手问题。

据统计,目前已登陆科创板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的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型材料和高端制造产业,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公司的占比更是高达45%。4月27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通过此轮改革,创业板也将借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成功做法,使上市门槛各加多元,交易机制更加灵活。未来证券机构应鼓励和帮助更多具有“科技+基建”属性、真正具备发展前景的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行业性质在两板上市,使其能够直接吸引并利用各类投资者(机构或个人)的资金。

4月30日,中国证监会联合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这无疑是“新基建”拓宽融资渠道的一次创新性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大规模的存量不动产资产,特别是基础设施资产。这类资产占用资金量大、流动性差、亟须盘活,而REITs作为一种资产融资模式(非债务融资),能够在不增加债务杠杆率的情况下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非常理想的载体。可以说,REITs是不动产从增量时代进入存量时代的必然选择。

另一方面,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基础设施投资的收益率较低,而近期国内无风险利率大幅下行,这使得REITs具备了经济意义上的可行性。同时,REITs为金融市场提供了介于传统股票和债券之间的一种新型产品,有利于将民间储蓄转化为投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紧张的问题。然而,在REITs的实操环节存在着基础设施估值以及相关的法律、税收和风险等问题,这需要提前规划并妥善处理。

公私合作是重要基建工具

三、完善和创新公私合作(PPP)模式。由于“新基建”属于相对较新的领域,相关的产业特点、商业模式、投融资需求、资金用途等尚未完全明确,加上之前“四万亿”计划下的一些失败案例,导致社会资本对于投资“新基建”项目仍持保守和谨慎的态度。

自冠病疫情暴发以来,中国财政部一连下发了四份有关PPP的文件。这一系列文件确立了PPP仍将是中国基础设施投融资的重要政策工具的地位,也有助于完善PPP项目的法治环境。

目前,大部分“新基建”项目(数据中心、5G、物联网等)实际上是产业互联、智能城市、区块链等大规模、长周期项目的起步和基础环节,投融资需求将持续旺盛。不过,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一些“新基建”项目很难通过市场竞争直接实现收益,这需要各级政府进行主导和支持。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陆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伪PPP项目,某些地方政府通过向社会资本方承诺“保底”收益,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损失等一系列违规操作,变相举债,增加了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

因此,在“新基建”的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须对自身财政状况进行准确且客观的评估,对可用于“新基建”项目的资金量进行摸底,减少盲目性投资。此外,地方政府应针对特定的“新基建”项目,设计出透明且合规的财政支出路径,保障PPP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放宽限制,吸引国外资金参与“新基建”。今年4月1日起,中国境内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正式取消;5月7日,针对已实行多年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QFII),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明确并简化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的金融市场。

上述新规使中国市场的“避风港”作用更加凸显,能够吸引更多境外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布局并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目前,境外资金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入境的情况显著增加。

在此轮“新基建”的大背景下,QFLP可以进一步放开基建领域投资的市场准入政策,适当提高QFLP基金参与投资实体项目的便利化程度,减少境外资本参与项目的成本,疏通资金流出渠道,促进更多境外资金驰援“新基建”项目。

作者是香港天大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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