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用收税的形式征收社保资金,不管叫什么,实际上是增加了一种“税”,因为由国家“强制性征收”的就是税。
据说将收缴社保资金的职责由人保部门转交给税务部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于2018年8月20日一个会议“部署”的。雷厉风行,8月28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强制追缴某公司过去10年的社保资金200余万。这引起普遍恐慌。后来又据说这一措施要在2019年全面实行,更是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又对企业加上重重的一击。在一篇题为“为什么老板们不愿意再扛下去了?”的文章中引述一个老板的话说,“下个月就要实行的社保改税,人事成本直接会上升百分之三十左右。”大概是负面反应太多了,后来听说国务院勒了一下手刹,“暂停”社保转税。
这件事听起来很荒诞。社会保险制度有很多问题,需要改革,但不是这个方向。保险制度的基本目标,就是减少不确定性,这符合大多数人的偏好。他们宁愿要捏在手里的100元,也不要掷硬币得到的200元。但保险同时也带来了问题,如道德风险(骗保或故意疏忽),逆向选择(健康的人不买),管理成本等。还有更重要的,就是带来价格上涨,这里主要指的是医药价格。我们2017年完成的一项研究,《中国医疗制度的理论分析、效果评价与改革方案》发现,医疗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个悖论,即在保险体系下的消费者自付率与医药价格存在着反比关系。也就是说,自付率越低(保险赔付率越高),引起的医药价格上涨幅度越大。在极端情形下,如在独家垄断的情形下,价格上涨的倍数约等于自付率的倒数。即如果自付率是10%,则价格则为原来的10倍。
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人们购买了保险以后,会把已支付的费用看作沉没成本,他们在就医时真正考虑的成本是当时的边际成本。这除了看病时间等成本外,就是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如果自付率是25%,100元的医药费用就只支付25元,这对他来讲,就相当于医药价格下降了,他可以多买。同时更重要的是,人们一般认为更贵的药效果会好很多,并且如果他买更贵的药,保险报销的绝对量就会增加,如200元他将报销150元。由于存在着“保险幻觉”,他会认为他赚了150元,比买100元的药报销75元更多,他就更有可能购买更贵的药。我们为此研究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有17.8%的人有为医药费达到保险起付线而凑单的倾向,有11%的人有为家人亲戚多开药的倾向,有71.5%的人认为医生有诱导过度医疗的行为。
如果这种因参加保险而产生的计算变化乃至行为变化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存在的,则众多投保人的此类行为就会将医药价格水平抬高。这种保险制度的弊端到了中国就更为严重。因为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还不是典型的商业性保险体系,它具有垄断性和半强制性。一个覆盖全国的社保体系是没有竞争者的,所以是不能从市场竞争中发现合理价格,而会给出一个垄断价格,并且还带有行政的半强制性。所谓“半强制性”,就不是双方自愿的交易,就更加强了垄断价格的偏离程度和负面作用。结果是,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有42%的人认为即使在自付的范围内,医药价格至少是“偏贵”。
我们对此构造了一个经济学数学模型,根据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ina Health and Retirement Longitudinal Study,CHARLS)的数据,我们估计中国医疗社保推动中国的医药价格水平上涨了73%,使消费者多购买了21%的医疗服务或药品,即所谓“过度医疗”。综合起来,使医药费用增加了110%。从宏观角度看,中国的医药费用的相对价格,即人均医药费用占人均GDP的比重迅速提高,从 2008 年的占人均 GDP 的 4.03%上涨为 2015 年的 5.22%。最重要的是,医疗社保带来的成本甚至高于它所带来的“确定性”好处。在不少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我们估计这个“确定性”好处大约等于人均GDP的2.25%。按照2014年的数据,中国现有的医疗社保制度带来了约2640亿元净损失。见下图。
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医疗社保制度没有解决保险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报销的问题;却带来了不少“小问题”,它更多地是解决小病(门诊)的医疗费用问题,而这本是不需要解决的问题,人们一般都能承担,而只是把它变成了一个报销游戏,在这个人人都认为自己占了便宜的游戏中,他们实际上吃了亏。当真正需要保险起作用的时候,即面对昂贵的医疗费用时,医疗社保却用支付上限(一般最多30万元)回避掉了。而现在的商业保险,如平安保险,每年支付460.5元,可保大病最高报销50万元;泰康保险,一个无社保的36~40岁的人支付1224元/年,就可以在大病时报销至多600万元。要知道,在现有社保体系下,按照9.5%的扣款率,一个月收入5000元的职工一年要交5700元的医疗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