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期间,范冰冰案最终落下帷幕,这应该是近年来对个人而言金额最高的补税要求,而且由于涉及明星,所以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
范冰冰案的调查结果是:
“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 3000 万元,其中 1000 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 2000 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 618 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 112 万元,合计 730 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 2.48 亿元,其中偷逃税款 1.34 亿元。”
有关于范冰冰逃税这一事件,网上已经讨论了很多,但是范案背后反映的税负平衡问题和征收制度问题,仍有思考的空间。对此,我有几个观点想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
核定征收、地方税收优惠和财政返还
报道这样说:“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 2.48 亿元,其中偷逃税款 1.34 亿元。”也就是说,少缴的2.48亿里,去除1.34亿偷逃税款,还有1.14亿的金额。
那么明星缴税的算法到底是怎样的,这1.14亿是从哪里“偷走”的呢?
要理清这个问题,需要先介绍一个概念,那就是“核定征收”。
所谓核定征收,一般适用于可以不设立账簿、应设未设账簿或者账目混乱的企业。税务局对该类企业的收入额或者利润率,采取“核定”方式来认定,言下之意就是不采取准确的流水统计,而是根据其行业性质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税所得率”,对这类企业的收入进行折算,最终得出一个应纳税所得额。
明星因为没有什么太多的扣除项目,大多数使用自然人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工作室,这样他们的收入直接缴纳3-35%的个人所得税。但是通过核定征收,明星可以把税率降得极低。
核定征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定额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这种一般适用于吃饭抹零不给发票的街边小铺。税务局总得让最差的馆子也不会因为交税关门,所以一般这类小本生意的“纳税线”都定得比较低。如果要发票的人多了,开票收入经常高于核定收入,就要调高核定收入额了。但这一方式,显然不适用于动辄片酬过亿的大明星们。
明星减轻税负,主要是通过第二种方式。在我国,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也就是说,明星的应纳税所得额,即计算所得税的税基,是通过“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这样的方式,来折算、核定的。
然而折算的结果是什么呢?在应税所得率表中,娱乐业处于较高一档,但也仅仅是20%—40%。现在各地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一般都按最低档核定,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20%,换句话说,明星的收入,一般只有五分之一,会被用来计算应纳税额。
就算第二个变量“适用税率”采用最高一档35%计算,明星的实际税负也仅仅是:总收入×20%(折算比例)×35%(个人所得税率)=7%。
也就是说,明星的收入实际上只有7%成为了应纳税额。
这是什么概念呢?今年我国个税起征点已经有所上调,但上调以前个人收入高于5000的、上调以后个人收入高于8000的这部分人,他们的边际税率都已经达到10%了。
实际上,营改增前地税核定的各地标准不统一,但是营改增后的现在,应该说,对于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主体,已经不应该再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了,因为如果账务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实际上就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而一般纳税人就不适用核定征收了。
500万元这个标准,我们普通人可能需要好好努力赚一辈子,但对于明星来说,这可能只是一年的收入而已。税负上的不平衡问题,无疑是客观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