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明对“史”有其非常特殊的理解,“史”绝非近代西方意义上的史学。实际上,没有一个文明像中国文明那样重视史了。笔者认为,在很大程度上,中国的“史”是西方意义上的“法”的内在一部分。在中国,很难找到西方意义上的“法”。
从严复开始,近代以来中国人对西方意义上的“法”作了不同的理解,认为西方意义上的“法”至少包括儒家的“礼”和法家的“法”。这完全可以理解,西方意义上的“法”是一种由规则组成的体系,经由社会组织来实施其强制力量,规范个人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法家的“法”是针对普通老百姓的,那么儒家的“礼”便是针对统治精英的。
不过,这里还应当加上史家的“史”。“史”对精英行为的约束并不亚于“礼”。一方面,中国文明一直有“以史为鉴”或者“以史为镜”的传统,这里主要是针对统治者而言的,就是要以历史经验或者案例来指引或者规范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历代统治者也都会非常介意“史”家如何写他们的历史,“历史怎么说我”,所谓的“盖棺定论”就包含这个意思。
对“史”,历史上有很多非常属于中国的解释。许慎《说文解字》中说,“史,记事者也。从又持中,中,正也”。顾野王在《玉篇》中解释道,史,掌书之官也。《周礼 天官 宰夫》中说,史,掌官书以赞治。
史学家顾荩臣则说,所谓史者,乃古代为帝王“掌书”“记事”之人。“史”之为职,他手中所书记的事情,应当处处“中正公平”为本,故其字从又,持中。又,便是右手之“右”,人用之以“书记事物”的,“书记事物”而能不失其“中正”,这才能不负“史”之名。很显然,这里先人们都强调“史”的公正性,具有公正性的“史”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指引未来。
中国有二十四史。在这二十四史中,最后九部正史记载了从唐朝到明朝的历史。史学家杨联升在《中国官方修史的组织:唐朝至明朝正史编修的原则和方法》一文中说,二十四史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即每一部正史都是在随后的朝代内修编的,“国亡史存”这一原则在历史上始终没有发生变化。今朝汇编前朝的官方历史,表明后朝对前朝直接或者间接的承认。
因为“史”的重要性,中国历史上史家逐渐发展出一种近代以来人们称之为“史权”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包括皇帝在内的统治者也是承认的,尽管有些时候显得并不那么乐意。这种情况在其他文明中并不多见。
元朝学者王鄂在一封请求编修辽史和金史的奏折中说:“古有可亡之国,无可亡之史。兼前代史书,必代兴者与修。盖是非与夺,待后世而可公估也。”1639年,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告诉有关官员说:“近克元都,得元十三朝实录,元虽亡国,事当记载。况史记成败,示劝惩,不可废也。”清朝康熙皇帝在给史馆的一份诏令中就强调,应该公正地编修前朝的历史。
修史是一件艰难的事
对今朝来说,尽管修史有其他种种原因,但“以史为鉴”或者“以史为镜”则是最主要的。杨联升说:“以史为鉴这一原则,可以追溯到古代。对于九部正史来说,主要用于偶尔的参考,而不是用来通常的阅读材料。并不在对普通老百姓的教化作用,而在于对统治者的提醒作用”。这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毛泽东从前就说过,中国的历史都是帝王将相史,而非人民的历史。中国的史家写史是给皇帝和统治阶层看的,而非给老百姓看的;同样,皇帝强调修史也是一种自我提醒和警戒。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史”具有法律的功能,类似英国的不成文案例法。
也正是“史”具有这个功能,如何修史是一件艰难的事情。《左传》一书中就记载了好几位引秉笔直书而牺牲了生命的史家。对史家来说,最重要的是公正和客观。记录历史事实最为重要,评介历史反倒不那么重要,因为中国人相信,历史自己会有最好的评介。
司马迁的《史记》被汉代的学者称为是“实录”,这是史家所能得到的最高荣誉。因此,史家的独立性被视为是一个十分荣耀的传统。正是因为这种独立性,近代以来史家把这种独立性称之为“史权”。的确,如果就对统治者行为的影响力来说,中国历史上没有比“史家”这个群体更具有权力的了。
不难理解,这种权利往往是以史家的牺牲为代价的。不过,历史上,人们也发展出了试图减少这种牺牲的方法。例如,为了解除那些负责记录皇帝言行的史家之忧,中国史学中有一种传统,要求皇帝不阅读其本人在位时期的“起居注”。
历史是由事实组成的,而事实只要发生过,就不会消失,因此历史就是对历史事实的记录,即“实录”。不过,对事实的解读和评估会发生变化,不仅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解读和评估,同一时代的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解读和评估。司马迁因此确立了“多实录、少评论”的传统。二十四史充分反映了这个传统。尽管二十四史是帝王将相史,但记录的则是事实。
但近代以来,这一传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二十四史当然不可避免会受政治影响,但“重实录、少评论”的这种传统赋予史家很大的空间来记录历史。不过,近代以来,中国史学出现过度政治化、意识形态化的情况,以政治和意识形态的需要来写史、解读史。这种趋势导致了几个对史学来说是致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