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焦慧强贪污受贿案今天(20日)宣判,焦慧强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信号“京法网事”消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宣判焦慧强贪污、受贿一案,对焦慧强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人民币,约16.8万新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焦慧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到案后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焦慧强生于1973年6月,长期在北京检察系统工作,曾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院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等职,2019年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去年5月宣布焦慧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今年2月被“双开”,中纪委当时在通报中指,焦慧强“对抗组织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搞钱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侵吞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