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羊城晚报》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东省河源市原副市长谢春森及其子谢芳伟受贿一案。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谢春森涉嫌受贿的数额为1600万余元,其中人民币740万元为谢春森与其子共同受贿所得。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谢春森在先后担任广东省河源市公路局局长、河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被告人谢芳伟共同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40万元,单独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20万余元(其中既遂566万余元、未遂154万余元)、港币73万元以及别墅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8.92万元),为多名行贿人在取得工程标段、公路工程、国土规划、办理采矿证、道路项目审批、用地手续、调整容积率等方面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春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谢芳伟明知其父亲谢春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仍与其共同收受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芳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谢芳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人表示: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谢春森、谢芳伟与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对本案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法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对被告人谢春森处有期徒刑10年至11年之间量刑,对被告人谢芳伟处有期徒刑2年半至3年之间量刑并适用缓刑。
法庭上,被告人谢春森对指控的罪名、事实和数额都没有异议,并表示其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被告人谢芳伟对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表示由其收取了740万元人民币,同时称是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
“政事儿”注意到,谢春森曾任河源副市长长达13年,2017年6月落马,2018年1月被“双开”。
据公开资料,谢春森1957年3月生,广东省连平县人,1976年9月起一直在家乡河源市工作,曾任派出所民警,连平县陂头镇党委书记,连平县副县长,连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河源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4年5月起,谢春森升任河源市副市长,直至2017年初年满60岁时改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当年6月落马,2018年1月被“双开”。
在谢春森腐败案件中,其儿子谢芳伟是参与其中的“重要角色”。谢春森被“双开”的通报中,特意提到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子的经营活动谋利”。
根据检方指控,在谢春森涉嫌受贿的1600余万元中,有740万元是与儿子谢芳伟共同收受的;同时,谢芳伟“明知其父亲谢春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仍与其共同收受财物”。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谢芳伟曾为河源市一家装饰工程公司和一家智能化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4月和2015年10月,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谢芳伟不再担任。
此外,在此前的腐败案件审理中,父子同庭审理的情况,较为罕见。
近期相似的案例有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姚迪明,和他的儿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原副行长、党委委员姚蔚。
2018年底,姚迪明受贿案和姚蔚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在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值得一提的是,当时姚迪明和姚蔚的案件,为“分别公开开庭审理”。
据检方指控,姚迪明单独或与其子姚蔚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90.047万元、美元0.9万元、港币131万元;其中姚迪明与姚蔚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11.17万元、港币1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