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鲁炜因受贿罪,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互联网)
(杭州综合讯)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公开宣判,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鲁炜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60万3400新元);追缴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新华社报道,鲁炜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鲁炜从2002年至2017年利用担任新华社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社长,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北京市副市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中央宣传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网络管理、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及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00万余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鲁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鉴于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依法对他从轻处罚。
2017年11月21日,有中国“网络沙皇”之称的鲁炜被宣布落马,成中共“十九大”后首个落马正部级官员。 2018年2月13日,鲁炜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更以“野心膨胀”“妄议中央”“不择手段为个人造势”“毫无廉耻”等严厉评价,来形容他的罪状,引起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