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薇和万家文化往事
2016年12月,赵薇控股的龙薇传媒欲以30亿元收购万家文化1.85亿股份。这笔交易的杠杆比例高达51倍,后因项目融资金额巨大,赵薇夫妇向银行申请的借款迟迟未获审批,导致这桩收购案最终终止。
2017年4月1日,万家文化公告称,万家集团不再向龙薇传媒转让股份,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龙薇传媒与万家文化的股权转让失败,对万家文化的股价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016年12月26日,万家文化发布了龙薇传媒拟收购的计划,2017年1月12日复牌后,万家文化股价连续上涨,最高涨至25元/股,据复牌价上涨超30%。
2017年2月8日,万家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期间公告股东股份转让比例由29.135%变更为5%。2017年2月16日复牌后,股价便走上了下坡路。到2017年7月18日,万家文化股价跌至最低点8.80元/股。
证监会在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表示,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祥源文化再被谴责
祥源文化董事长燕东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已经更换控股股东的祥源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是“有些无辜”。“孔德永先生与龙薇传媒签订协议时的身份是代表当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万好万家集团,并不是代表上市公司。”燕东来表示。
但是祥源文化自从与赵薇有交集后就霉运连连,从去年开始收到多份处罚,近期再添一例。
2018年4月17日,祥源文化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现“祥源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对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龙薇传媒、赵薇等相关责任人一并处罚。
上交所2018年11月20日晚发布《关于对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决定对祥源文化及其时任董事长孔德永,龙薇文化及其直接负责人员黄有龙、赵薇、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政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祥源文化2月20日披露了上交所对其的处罚决定,祥源文化及其控股股东浙江祥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孔德永在公司重大收购事项中存在信息披露违规。上交所决定,对祥源文化、祥源实业以及孔德永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孔德永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经查明,2015年9月25日,孔德永开始与上海快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谈收购事宜;9月30日,孔德永向上海快屏发送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祥源文化拟通过支付现金并发行股份的方式,以不低于上海快屏2015年实际净利润15倍市盈率的价格收购其100%股权。此后,孔德永就收购事项与上海快屏及相关中介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并签订了相关保密协议。
12月31日,祥源实业与上海快屏及其股东签订《股权收购战略合作备忘录》,约定祥源实业拟提议公司以不低于上海快屏2016年度承诺净利润(7000万元)15倍市盈率的价格购买上海快屏100%股权,即交易金额将不低于10.5亿元,占祥源文化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6.47亿元的比重超过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而公司迟至2016年6月18日才予以披露。
收购上海快屏期间,公司股价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及2015年12月24日至12月28日,两次出现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情况,构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两次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及祥源实业关于核实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复函,均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上交所表示,经核实,公司拟收购上海快屏的交易金额巨大,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对公司生产经营将产生重大影响,是影响市场及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及其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孔德永在筹划上述重大事项,并签订带有价格确定条款的《合作备忘录》时,均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信息。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
收购上海快屏股权,是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及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在筹划上述重大事项期间,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未认真对重组相关重大事项予以核实,未审慎评估重大事项影响并予以及时披露,严重损害投资者的知情权,相关虚假记载对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误导,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上交所强调,在最近12个月内,公司已因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购公司股权过程中,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被上交所公开谴责,孔德永被公开谴责并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短期内再次被查证存在严重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属于从重处理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