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在一审被判死刑近4年后,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彭曙、湖南省高广投资公司原总经理胡浩龙,二审被改判无期徒刑。
此前2015年2月3日,湖南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彭曙、胡浩龙,二人死刑。一审法院认定,彭曙受贿约1.88亿元,胡浩龙受贿约1.70亿元。
彭、胡二人随即上诉。2016年11月2日,湖南高院二审开庭,直至日前宣判。彭曙、胡浩龙贪腐案,事发于2010年,司法程序迄今已历时8年多。
2002年,彭曙和胡浩龙先后进入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属的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任职,分任经理和副经理。
据娄底中院一审查明,2002年至2010年,彭曙、胡浩龙分别利用担任全资国有企业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等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单独、共同或者伙同被告人彭江林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彭曙受贿1亿8815万元,其中为主共同受贿1亿7911万元,单独受贿904万元,索贿600万元。胡浩龙受贿1亿7007万元、港币10万元,其中为主共同受贿1亿6477万元,索贿600万元。
此外,彭曙、胡浩龙身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单独或者共同泄露高广投与赛迪传媒重组相关事项信息,胡浩龙还利用内幕信息买入、卖出赛迪传媒股票,非法获取收益。
也就是说,两人在8年时间里,贪腐涉案金额总共超过了3.5亿。
司法文书显示,2010年9月,彭曙、胡浩龙两人分别被湖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该案另两名被告人张晖、彭江林于2011年4月被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2年9月,该案由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年多后,2015年2月3日,娄底中院一审公开宣判彭曙、胡浩龙等4人贪贿案,认定彭曙、胡浩龙犯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在一审判决之后,彭曙、胡浩龙提起上诉。2016年11月2日,湖南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直至2018年12月宣判。
“我错误地把自己定义为商人,造成公私不分,合法违法违纪不分,我诚恳接受法律制裁。”在二审中,彭曙在最后陈述时说:“我上缴了一个多亿的钱款,没有挥霍和浪费,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那么,二审审理后,彭曙和胡浩龙被认定的受贿金额,有重大变化吗?
据媒体报道,湖南高院二审查明,彭曙共计受贿1.79亿余元,个人实得8564万元;胡浩龙受贿共计1.74亿余元、港币10万元,个人实得8090万元、港币10万元。
这一数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差别并不大。一审法院认定金额为:彭曙1.88亿元,胡浩龙1.70亿元。
那么,两人改判的理由是什么呢?
根据媒体公布的司法文书显示,湖南高院维持了娄底中院对彭曙、胡浩龙所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三宗罪的判决,但改判了两人受贿罪和贪污罪的量刑,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湖南高院认为,对于彭曙、胡浩龙贪污罪的量刑,“考虑到二审时立法机关对贪污罪的刑罚进行了修改,且彭曙具有自首情节,胡浩龙系坦白”,遂二审判决予以调整。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唯“数额论”,而是“数额”与“情节”并重,即表述为“数额较大或有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另据2015年11月出台的《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其中规定: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或者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