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原行长李耀东因受贿罪一审获刑10年后,二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裁定发回重审。12月3日,“政事儿”(微信ID:xjbzse)从李耀东辩护律师王振宇处获得了这一消息。
李耀东案发前担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行长,曾任中信银行泉州分行行长。他于2016年3月因涉嫌受贿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3月底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逮捕。
后李耀东被福建省泉州下辖的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他被指控在担任中信银行泉州分行行长期间收受贿赂340万余元,在审核审批相关企业申请贷款、续贷或增加授信额度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利益。今年1月,南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判决称,李耀东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李耀东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此外,法院还责令李耀东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9.14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该案一审时,李耀东被指控受贿的最大款项来自行贿人曹卫(化名)。检方出具了曹卫行贿案一审判决书,该判决认定曹卫向李耀东先后四次行贿200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耀东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向泉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自今年7月份,泉州市中院组织多次庭前会议、连续数日开庭审理。
王振宇律师在二审辩护时指出,一审阶段认定李耀东受贿的证人证言,也即曹卫的询问笔录所取得的地点与李耀东被排除供述所取得的地点完全相同。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因此曹卫的证言属于“在专门办案场所”取得,应该排除。
他表示,合议庭在庭审前做出了排非决定,也调取了大量证据,对整个证据体系产生了影响。
今年11月29日,泉州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泉州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耀东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南安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