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6日,山东省聊城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问题。其中,冠县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韩红光因涉及轰动一时的“于欢案”而被留党察看、撤职。
图为2017年6月,山东高院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
通报称,韩红光被问责的原因是对下属工作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2009年至2017年,时任冠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韩红光在分管刑警大队、法制大队工作期间,分管领域内多名干警在吴学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处置过程中存在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等严重违法行为。
韩红光监管失职,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冠县纪委将韩红光上述违纪问题与其他违纪问题合并处理,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冠县监委给予其撤职处分。
于欢故意伤害案发生于2016年4月。当月14日,吴学占等人对聊城冠县女企业家苏银霞催债,多次骚扰苏银霞并对其进行辱骂、殴打。苏银霞的儿子于欢不忍目睹母亲受辱,用水果刀捅伤杜志浩等4名催债人员,导致杜志浩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当年6月,山东省高院二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于欢案宣判前后,山东聊城、冠县纪委监委、法院已多次通报查处涉及吴学占涉黑团伙案的公职人员,人数已达20人。其中17人为冠县公安系统工作人员,另有2名医院领导,1名镇长。
2017年5月26日,冠县纪委、监察局对10名于欢案处警民警及上级领导干部,进行了立案审查和处分。
经查,2016年4月13日,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带领民警王斌、张宪超、辅警赵一鸣在处置苏银霞警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在处置源大工贸公司警情时,在多名讨债人员限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
经研究决定,给予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分别给予冠县崇文派出所民警王斌、张宪超警告处分。冠县公安局决定对辅警赵一鸣通报批评,对辅警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
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对分管联系的崇文派出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工作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刘晓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杨军严重警告处分,对冠县崇文派出所所长栗彦峰诫勉谈话。
今年3月,山东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2名为吴学占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冠县刑警被查。
他们是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陈利民、原一中队指导员刘西潮,两人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今年5月,冠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正科级侦查员张森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月消息,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副大队长、副科级侦察员许明国,冠县公安局崇文派出所副所长孙汉海,冠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邢树雷,3人分别涉及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被给予双开、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