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女主播徐珺携幼子争夺百亿家产(2)

时间:2018-10-16 16:39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记者曾根据其官网信息,梳理光耀东方系企业资产,其位于北京、天津、山东、河北等地的22处大型物业,保守估算也在100亿元之上。

据知情人透露,上述股权变化过程中,徐珺显然毫不知情,当时沉浸在丧夫之痛中的徐珺是经人提醒,才得知股权已经发生了变更。且事后李贵杰表态强硬,未向徐珺母子三人支付分文,由此才导致徐珺方面在北京、山东两地发起多个诉讼。

诉讼受理后,徐珺方面对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司法鉴定后发现,多个文件上李贵斌的签名疑似造假。由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为:证明2017年2月3日《股东会决议》以及《出资转让协议书》上的“李贵斌”签字不是李贵斌亲手书写的。而在山东案件的庭审中,企业方代理人则当庭承认这些签字就是仿冒签字。

对于李贵斌在2017年2月3日、4日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海淀区法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其9月末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称,根据住院病历及法院提供的录像资料,李贵斌在2017年2月3日、4日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的影响,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该意见书在“分析说明”部分指出,这种精神状态在处理复杂、重要事情或做出重大决策时,很难进行深入和全面的思考,不能全面保护个人利益,不能全面自主做出主客观相已知的意思表达,根据《司法精神病学法律能力鉴定指导标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018年10月14日,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22条有明确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赵万一认为,转让股权显然是涉及重大利益的重大事项,绝非普通民事行为,应该由其法定监护人来确认或追认,否则不应认定其转让效力。

“首先李贵杰在他哥哥去世后,并未告知他嫂子徐珺这些股权变更,而徐珺母子三人更没有获得过任何经济上的支持,诉讼过程中李贵杰的表态也很不近人情。”知情人称。截至记者发稿时,李贵杰未对此作回应。

记者注意到,在2017年3月3日,山东证监局曾以李贵杰内幕交易进行处罚。通报称,李贵杰借重组亚星化学事项利用本人账户违法交易亚星化学,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山东证监局决定给予李贵杰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经营报》记者将跟踪报道此事,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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