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乔东方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5年股市异动期间,中纪委曾在当年6月20日转发中国证监会纪委消息: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处长李志玲因配偶违规买卖股票,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同时,因涉嫌职务犯罪,李志玲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判决书显示,上述通报中的李志玲配偶,即为乔东方、北京嘉宝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经营人,两人2007年9月登记结婚。
据裁定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了乔东方伙同李志玲的两起受贿事实。
其一,2007年至2009年间,乔东方伙同其特定关系人李志玲,由李志玲利用担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四处助理调研员的职务便利,为浙江某公司再融资提供帮助,后二人共同收受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过某给予的800万元。
其二,2007年至2014年间,乔东方伙同李志玲,由李志玲利用担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四处助理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的职务便利,为某集团的下属公司再融资提供帮助,期间二人采用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向某集团出售国画、油画、瓷器等物品的方式,收受某集团给予的贿赂共计2865.0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乔东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李志玲的特定关系人,明知李志玲能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仍伙同李志玲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以受贿罪判处乔东方有期徒刑15年,罚金200万元;
继续追缴乔东方的违法所得3665.07万元,与李志玲承担连带责任;乔东方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一套予以变价,变价款发还相关权利人后,剩余部分并入追缴项执行。
乔东方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包括:2014年其与李志玲离婚后,叶某(某公司总裁)仍然支付给其所在的拍卖公司1000万元,不应认定为贿赂款。
乔东方
对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乔东方、李志玲均辩称自2008年起就分居,但直至2014年3月15日才办理离婚手续。经查,2013年6月至7月,证监会纪委相继收到对李志玲配偶乔东方违规买卖股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举报。7月31日,证监会纪委对李志玲进行了约谈。故二人选择在证监会调查之后才离婚的时机可疑。
而且,“2015年6月19日,李志玲、乔东方在珠海度假时被抓获归案,期间胡某为相关公司再融资事项对李志玲等人进行了接待。侦查人员从乔东方手机中恢复提取到胡某于2014年4月22日发送的已删短信,内容为‘乔总:您好!反馈意见已拿到,请转告并致谢!胡 我们尽快把材料报上。’该短信足以证明二人系存在共同利益关系的特定关系人”。
该案一审时,检方曾指控,乔东方伙同李志玲的两起受贿行为,涉案金额分别为800万元、2993万余元。不过,一审法院认定,涉案金额分别为800万元、2865.07万元。
而且,检方曾指控,乔东方伙同李志玲涉嫌索贿,一审法院认为“认定乔东方伙同李某索贿情节的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