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怀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孙怀山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原常务委员、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孙怀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孙怀山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怀山在担任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主任、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常委、中共中央委员会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胜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土地使用权、承办个人画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天津高盛公司、龙源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审批、职务提拔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
2000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怀山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其子及儿媳等特定关系人以收受现金、金条、书画作品、挂名领薪等方式,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7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怀山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怀山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孙怀山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赃款赃物,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