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80后”科长官员陆宾的性犯罪

时间:2018-09-07 23:27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2018年9月7日消息,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陆宾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陆宾出生于1982年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壮族,硕士研究生,原任来宾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境管理科科长。因涉嫌犯强奸罪,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

今年3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了陆宾涉嫌强奸一案。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7年4月19日18时许,陆宾与被害人叶某某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祥和路和顺生牛大排档吃饭喝酒,当日21时许散席后,陆宾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将醉酒的叶某某送到叶某某居住的小区,因未能打开叶某某家门,陆宾通过”滴滴打车”的方式将叶某某送到来宾市兴宾区维林大道68号来宾国际大酒店开房,在酒店保安员的协助下,陆宾搂抱叶某某将其扶进1106号房。

保安员离开后,陆宾在床上两次强行奸淫醉酒无意识的叶某某。经鉴定,从现场提取的避孕套、叶某某分泌物中均检出被告人陆宾的人体成分。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认为,陆宾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醉酒无意识的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陆宾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二次,予以从重处罚。一审以强奸罪,陆宾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宣判后,陆宾不服,他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未抗诉。

陆宾提出了两点上诉意见。

其一,醉酒并不能从表面上去看,应当经过酒精测试鉴定才能认定,原判在没人任何酒精测试鉴定的情况下,仅凭视频资料、询问证人,推定认定被害人醉酒,证据不足。

其二,证人梁某、莫某、吴某证实,当晚喝酒的时候,叶某某坐在陆宾旁边,语言比较暧昧,相互挑逗,关系比较亲热;散场后,叶某某跟被告人陆宾出门时,相互搂搂抱抱,叶某某又主动要求陆宾送她回家,陆宾说要去开房,叶某某也同意。这些证人证言证实,上诉人和被害人一起去开房及发生性关系都是自愿的。

陆宾上诉提出,本案没有任何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当时被害人确实已经醉酒,原判认定其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醉酒无意识的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今年6月14日,来宾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该院经查认为,酒店监控视频、酒店服务员和保安员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当时被害人赤着双脚、身体倾斜严重,无法独立行走,在他人的帮助下才进到房间,证明被害人醉酒的客观事实。

其次,被害人陈述,用手推和脚踹对方,然后就没有意识,次日6时醒来后看到床边的牌子才知道是来宾国际大酒店,通过调看酒店监控录像,才知道是被陆宾强奸,证明被害人从某时起至次日6时许,处于醉酒无意识的状态。

其三,被告人供述,当时被害人已经醉得没有意识,她的鞋子掉在车上,她已经走不了路,陆宾只能慢慢搂着她的腰,将她扶到电梯口,在酒店服务员和保安员的帮助下,将被害人扶进房间,陆宾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用双腿踢陆宾,把陆宾双手踢开,并翻身伸头往床下呕吐,然后直接摔倒下床,陆宾把被害人抱上床,继续发生性关系,后陆宾在床上躺约30分,又与被害人再次发生性关系,这次被害人没有什么反应。

来宾市中院称,“可见,被告人的供述,与酒店监控视频反映的客观事实、以及酒店服务员和保安员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均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在被害人醉酒无意识的情况下,陆宾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最终,来宾市中院认为,原判认定陆宾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醉酒无意识的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

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宾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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