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法大学官网:8月27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聘任最高法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为特聘讲座教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80级研究生校友,沈德咏向母校捐赠了校史资料和职务用品。
这是继7月3日沈德咏向母校捐赠物品之后的第二次捐赠。第一次共捐赠35项、60余件校史资料、职务用品等物品。这一次又捐赠56项、270余件物品。两次捐赠合计91项、330余件物品。
这些物品主要是手稿、图书、资料、照片、证件等,既包括沈德咏在校期间写下的100多万字的学习笔记、4万多字的硕士论文手稿,考研自学期间写下的3万多字的《试论国际法发展史》手稿,以及记分簿、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等校史资料,也包括一级大法官证书、二级大法官证书、法袍,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当选证,不同时期的工作证,中央重要会议出席证,中央党校学员证、结业证等职务用品。
在捐赠仪式上,沈德咏表示:捐赠校史资料、职务用品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进一步丰富学校的校史资料和法治物品收藏,全面展示学校的发展历程,充分展现中国法治建设进程,激励法大学子砥砺奋进。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胡明出席了捐赠仪式和聘任沈德咏为特聘讲座教授的聘任仪式。他表示:沈德咏是我校1980级研究生杰出校友,毕业后在各种工作岗位上甘做“筑基者”和“铺路石”,多年来以坚定的理想信念、深厚的法律素养、崇高的职业操守、独特的人格魅力,为推动国家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深受全校师生、广大校友乃至全法律界人士的尊重和敬仰。
沈德咏是我国首批大法官之一。在今年3月的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沈德咏出任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今年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免去了沈德咏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据报道,6月22日下班前,沈德咏通过最高法内部系统,给他过去和现在分管过的每一位普通干警发了一封告别信。这封告别信引发了广泛关注。
在信中,沈德咏透露,他是提前卸任,“根据我的诚恳请求,中央决定提前一年左右的时间,免去我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的各项职务,今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完成了法律职务免职手续,我30余年的司法工作生涯,终于可以划上句号了”。
沈德咏两次向母校捐赠校史资料和职务用品,获聘成为母校的特聘讲座教授。
公开简历显示,沈德咏生于1954年3月,江西修水人,1983年自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专业毕业后,曾在江西省委工作,担任过江西省委政法委干部、调研室副主任。1988年进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历任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副院长等职。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了9年,1997年,沈德咏调任江西省纪委副书记。
1998年,沈德咏离开江西进京任职,出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2006年,调任上海市纪委书记。两年后,重回最高法,出任最高法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直到今年6月22日卸任。
上述履历表明,在最高法领导岗位上,沈德咏干了近20年,其中的后十年,他一直担任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
2013年以来,沈德咏公开发表了三篇文章,《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我们应当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三篇文章被称为“我们应当如何”系列。
其中的《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围绕的是于欢案。
于欢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之后,沈德咏曾到济南主持召开了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提出:刑事审判工作贯彻法治原则,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是不能动摇的原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同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号评述说:“这段关于天理、国法、人情的论述对当时的舆情似乎起到了一锤定音的作用。”
沈德咏简历
沈德咏,男,汉族,1954年3月生,江西修水人,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7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
1972.02-1975.02 江西省修水县白岭公社团委副书记
1975.02-1977.12 江西省师范学院外语系英语专业学习
1977.12-1980.09 江西省师范学院外语系干部、团总支书记
1980.09-1983.08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3.08-1988.09 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干部、调研室副主任
1988.09-1993.03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其间:1992.02-1992.06江西省委党校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3.03-1997.02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间:1995.09-1996.01中央党校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习;1996.09正厅级)
1997.02-1998.10 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书记
1998.10-1998.12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1998.12-2006.1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其间:1999.09-1999.11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2005.03-2005.05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06.11-2008.04 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2008.04-2018.06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法官
中共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中共十六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中共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