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新周刊》此前的报道,一位熟悉民族证券的业内人士也向财新记者证实,在首都机场股权转让以及后续增资中,有安全部官员上门找到民族证券的主要股东,“他们态度很好,出示了身份和介绍信,称郭文贵的公司是他们的合作伙伴,希望关照,价格低一些,以后不会亏待你们这些股东。”(详见《权力猎手郭文贵》)
2013年,经郭文贵积极推动,民族证券召开股东会,决定分两批增资扩股,在政泉控股第一批增资完成后,郭文贵指使赵大建以民族证券的名义,向原定参加第二批增资的东方集团等公司发函要求不得增资。检方指控,在遭到东方集团拒绝后,郭文贵和马建指使赵大建、高辉到东方集团威胁张宏伟,强迫东方集团放弃了增资。2014年,政泉控股所持民族证券股权增至84.4%。
检方指控称,经鉴定,至案发政泉控股通过上述强迫交易犯罪行为获利总金额为119.04亿元。
挪用20.5亿元
民族证券的现金流是郭文贵觊觎的主要目标,在控制民族证券后,他把民族证券当成了自己的“提款机”。
检方指控,2014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赵大建、杨英、单蔚良在未经民族证券股东同意、未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经单蔚良联系,以民族证券与恒丰银行签订同业存款协议为掩护,与恒丰银行私下签订《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协议》作为“抽屉协议”,恒丰银行根据民族证券指令,将20.5亿元资金以购买单一信托产品的形式转给四川信托。之后,郭文贵指使盘古氏公司副总吕涛,通过光明石业等公司与四川信托签订单一信托贷款合同的方式,将20.5亿元全部挪出。在郭文贵的安排下,其中19.5亿元被转移至盘古氏公司和其控制的郑州裕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州裕达国贸酒店有限公司等,用于还款、还贷和其他经营活动;另有1亿元经郭文贵同意挪用给光明石业使用。
庭审中检方出具的赵大建证言显示:“2014年9月份,郭文贵要求我们民族证券的高管为其融资……郭文贵指的融资的意思就是民族证券的自有资金供郭文贵个人和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使用。郭文贵要把民族证券作为一个钱袋子,随时缺钱随时使用。”
据财新记者之前的调查,民族证券该笔20.5亿元资金的违规使用最终被发现,在2014年度财报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民族证券2014年12月31日账面列示在恒丰银行存放的20.5亿同业协议存款。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函证程序时,仅取得了该行资金运营中心出具的《资金证明》,未能取得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询证函。
2015年9月,因上述20.5亿元被挪用等问题,民族证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2016年1月8日,上述七笔信托投资计划合计20.5亿元全部到期,今日庭审中检方表示,案发前,该笔20.5亿元资金尚有17.41亿元尚未归还。
五被告认罪悔罪
在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对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除单位被告政泉控股的诉讼代表人贾鑫表示其不清楚、不知道外,郭汉桥、赵大建、单蔚良、杨英和吕涛等五名被告人均表示指控属实,认罪悔罪。
在法庭辩论环节,郭汉桥的辩护律师表示,郭汉桥系从犯,在强迫交易犯罪过程中仅起次要作用,被告人虽然按照郭文贵的要求和尊崇郭文贵等人的指令,对张宏伟及首都机场进行了威胁,施加了压力,但相对于本案其他人,郭汉桥的主观恶性不深,其行为只起到了辅助作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郭汉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符合酌定从轻量刑的条件。
赵大建的辩护人表示,赵大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无异议,且当庭及此前多次表示真诚的认罪、悔罪;赵大建具有法定的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且赵大建自愿认罪,未实际获利,并积极追查、追款的行为,挽回了数亿元的经济损失。
单蔚良的辩护人表示,单蔚良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坦白;案发前积极督促用款企业归还资金,减少了民族证券的损失。杨英的辩护人表示,杨英系从犯,到案后即坦白了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请求酌情从轻处罚。吕涛的辩护人表示,吕涛系从犯,在挪用资金的共同犯罪中,吕涛起到了次要、从属、帮助和辅助作用,且参与程度较低,主观过错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上午庭审结束时,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在休庭后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进行评议,择期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