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冻结郭文贵资金涉阿布扎比主权基金(2)

时间:2018-08-20 23:17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法庭文件亦披露了安东发展与香港警方的邮件与信函往来内容。根据信函内容,香港警方目前正在调查安东发展、HKIFIL及关联公司等是否涉及洗黑钱犯罪。2017年8月1日和2日,香港警方重点搜查了包括安东发展和HKIFIL在内的多个公司办公室。

郭氏称自己曾多次提出,愿意派安东发展代表与警方面谈,协助警方调查。警方并未采纳有关意见,并多次要求与安东发展的实益拥有人面谈。法庭文件没有提及安东发展实益拥有人身份。

郭文贵在此次诉讼中,就警方冻结自己银行账户一事,提出两项质疑。一是质疑警方向银行下达冻结命令的依据,违法、违宪、完全不合情理且具有压迫性,其二是质疑香港警方在没有向法庭申请“限制令”的情况下,擅自限制自己私人财产的流动。

根据法庭文件,香港警方向星展银行下达冻结指令的依据源自“不同意处理”制度(no consent regime)。该制度是香港警方鉴别可疑资金帐户、打击洗黑钱等犯罪行为的重要武器。当警方在核查后,认为某项财产涉嫌洗黑钱等犯罪行为时,便会向该财产处置者发出“不同意处理书”(no consent letter)。该函件有效期通常为6个月,但可视情况延长,没有上限。

不同意处理书的法律基础为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条,即知情人有义务向香港警务处下属负责打击洗黑钱和恐怖分子筹资的联合财富情报组申报可疑账户。在按规定申报后,知情人将不被视为与洗黑钱有关;当警方向知情人发出不同意处理书后,如果知情人继续处置该资产,将无法被免除洗黑钱的指控。

郭氏在司法覆核申请中质疑这一制度,认为警方长期要求银行冻结账户,且不阐明理由,做法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中有关保护私人财产的法例,且已对公司造成重大财务损失。《基本法》是香港特区最高效力法律,起宪法作用。但香港高等法院曾在2015年就另一宗有关“不同意处理”制度是否违宪的诉讼作出裁决,判定该制度并不违背《基本法》。香港特区司法体系采用判例法原则,以遵循先例作为法律基础,以往判决结果对日后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和重要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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