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黄晓明未被列为高勇操纵案违法案

时间:2018-08-18 09:09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影视明星黄晓明近日卷入一场股票市场操纵案,一度成为舆论的焦点。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8月17日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应称,高勇操纵股票案已经对外发布,黄晓明未被列为本案违法行为当事人。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调查证券期货案件时,会对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包括询问在内的必要调查措施,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常德鹏称,证监会在执法过程中将继续秉持从严原则,如发现他人涉嫌参与实施本案的操作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严惩。

8月15日凌晨,黄晓明在其个人微博发布声明称,从未参与任何股股票操纵。“本人不认识高勇,只是委托路某理财,本人股票账户开立后由母亲代为管理,我母亲将账户委托给路某代为理财,经由路某介绍转委托给高勇管理,高勇账户组所从事涉案交易,由高勇决策。我与我母亲没有参与操控股票。”黄晓明称。

黄晓明也表示,此次事件是由于理财不谨慎所导致,给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一定从中吸取教训。在这次声明之后,有关黄晓明参与市场操纵的舆论降温。

上述股票操纵案是指违法主体高勇利用黄晓明等14个个人证券账户及2个信托账户,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封涨停、连续交易等手段操纵市场,被证监会罚没18亿元。

前述14人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委托给他人使用,是否违反证监会对个人证券账户有关管理的要求,证监会相关人士未予明确回应。

证监会2015年7月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明确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但是对于如何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则。这种将个人账户直接委托他人炒股的行为,在社会上比较普遍。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称中证登)发布了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将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当事人,除采取注销账户、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将同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新开账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处罚措施。

中证登指出,对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的主体,将采取为期6个月的限制新开证券账户措施,限制新开户措施期满后的12个月内,涉案主体申请新开证券账户的,须至证券公司临柜办理。同时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核,审慎开户。

至于高勇市场操纵案涉及的14个个人证券账户组是否会被自律监管,采取注销账户和限制交易等措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如有任何进展,将及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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