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处分后,他还犯事

时间:2018-07-08 23:06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万宁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查明:2017年6月,万宁利用担任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在天津市河北区双湖花园附近,非法收受天津盛裕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为该公司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事宜谋取利益。

2017年10月11日,万宁在配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活动过程中,主动交代了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万宁的亲属代其退缴人民币20万元。

“万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被告人万宁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判决书显示,“鉴于被告人万宁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处万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收缴赃款人民币20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万宁是天津港“8·12”爆炸事故后被追责、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官员之一。

2016年2月,国务院批复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撤职处分21人、降级处分23人、记大过及以下处分30人)。

报告显示,担任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的万宁,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的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未批先建的问题,未按规定核实公众意见的真实性。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上述国务院调查报告和判决书表明,万宁在被记大过处分、建议处以记大过处分一年多之后,收受了20万元贿赂。

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是天津市环保局的直属单位,掌握“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工作;受市环保局委托,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技术政策与咨询”等重要职责。

公开信息显示,2014年以前,万宁就已开始担任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任。据天津市环保局官网:在2014年度(第三届)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暨合佳威立雅杯(第二届)环保科技奖评选中,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的“新建京沪高速铁路及相关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天津段)”获一等奖,万宁则在主要完成人中排在第一位。

除万宁外,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恩林,因“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是否进行现场考察、是否核实公众参与意见、是否落实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审查不严格”,被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时任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部副总工程师魏子章,被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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