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公示罪犯何剑雄减刑一案。
信息显示,罪犯何剑雄,现从事辅助劳动。自2016年3月21日入监以来,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完成基本劳动任务,因此获得新计分系统启用时折算表扬奖励1次、2017年8月表扬奖励1次、2018年1月表扬奖励1次。
根据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鄂0591执224号执行裁定书,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罪犯何剑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执行财产刑,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多次公示无异议,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拟提请对罪犯何剑雄予以减刑九个月。
提请减刑建议书信息显示,罪犯何剑雄,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东莞市东骏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判决,认定何剑雄犯挪用资金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追缴挪用资金四千九百四十七万四千七百零五元六角一分及孳息、追缴串通投标的违法所得二千万元。
何剑雄不服,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21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何剑雄与周永康周氏家族有着经济利益上的“特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