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拟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

时间:2018-03-06 09:17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此次提请审议的宪法修正案草案还吸收了正在实践的诸项制度。

比如,草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财新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宪法宣誓制度相关规定作了修改。

王晨表示,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进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发言人张业遂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3月17日、18日、19日上午,大会将分别举行第五、第六、第七次全体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国家机构组成人员。这几次全体会议后,将分别举行宪法宣誓仪式,这是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宪法宣誓活动。

此外,宪法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草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王晨表示,宪法中增加这一规定,有利于设区的市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制定体现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更为有效地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利于规范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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