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受贿案,对被告人李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李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人民日报客户端消息称,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嘉利用担任中共梅州市委副书记、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梅州市委书记、中共珠海市委书记、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选址、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侄子李林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58.846303万元。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李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附:李嘉简历
1983年09月-1987年07月,在中山大学电子系电子学专业学习;
1987年07月-1991年09月,任中山大学团委干事;
1991年09月-1994年12月,任中山大学团委副书记(1993年03月正科,1994年05月副处);
1996年01月-1996年11月,任共青团广东省委宣传部部长;
1996年11月-1998年12月,任共青团广东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其间:1994年09月-1997年12月,在中山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1996年09月-1997年01月,在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2001年07月-2003年05月,任共青团广东省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
2003年05月-2005年12月,任梅州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
2012年02月-2012年05月,任珠海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珠海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2年05月-2012年11月,任广东省委常委,珠海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珠海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2年11月-2016年03月,任广东省委常委,珠海市委书记,珠海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第十届、十一届省委委员,广东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