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吉林高院司法公开网发布了“罪犯车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车辉出生于1969年3月13日,吉林省桦甸市人,大学本科毕业,曾任薄熙来秘书。
薄熙来(左)
减刑刑事裁定书显示,2014年10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院,经审理查明,车辉于2001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利用担任薄熙来秘书以及在商务部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人民币总计2390361.84元。
2001年1月至2012年4月,薄熙来先后任辽宁省长、商务部部长、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
车辉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关押在长春铁北监狱服刑。案发后,车辉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车辉在服刑期间,长春铁北监狱以其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长春市中院审理。2017年10月25日,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春铁北监狱认为,车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长春市中院经审理查明,车辉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二监区参加狱内勤杂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73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该院认为,车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遂裁定对车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5月18日止)。
在薄熙来案一审判决书及二审裁定书中,多次出现车辉的名字,既在别人证言中出现,同时他自己也以证人的身份出现。
王立军证言证明: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军向薄熙来汇报了薄谷开来和张晓军投毒杀害尼尔·伍德一事,薄熙来反复追问是谁干的。次日下午,王立军派人将王智、王鹏飞举报薄谷开来涉嫌杀害尼尔·伍德的“辞职信”送给薄熙来的秘书车辉。
吴文康证言证明:2012年1月29日晚,薄熙来的秘书车辉从市公安局拿来王智、王鹏飞的辞职信。其带着辞职信到薄熙来家中,将王鹏飞、王智以辞职信的形式举报薄谷开来杀害尼尔·伍德之事告诉薄熙来和薄谷开来。
车辉本人也有证言:2012年l月29日至31日,其按照薄熙来的指示,分别通知多位重庆市委、市政府领导与薄熙来谈话。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10月发布的薄熙来案二审裁定书中,薄熙来秘书车辉的名字也出现了3次。
附裁定书原文: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车辉,男,1969年3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大学本科毕业,捕前住北京市海淀区满庭芳园小区4号楼610号,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2月8日入监,实际执行刑期四年十一个月十六天。现刑期至2024年10月18日。
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3)长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车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送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执行。
原判认定,该犯于2001.1--2012.4间利用担任薄熙来秘书以及在商务部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人民币总计2390361.84元。案发后,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系职务犯罪。
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二监区参加狱内勤杂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获得考核积分0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73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车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