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退休部长王世坤因单位行贿被定罪

时间:2018-01-11 09:24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云南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王世坤临近退休前创办公司,为土地退储行贿昆明国土局原局长,后者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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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图年过七旬的云南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王世坤因单位行贿被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图/视觉中国

年过七旬的云南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王世坤因单位行贿被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纸司法文书,披露了这一消息。

王世坤现年73岁(1944年5月生),贵州省息烽县人,曾担任云南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云南省人事厅原厅长、云南省编制办原主任。2003年临近退休,王世坤成立了云南自主择业公司(后更名为四海创业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监事会主席、高级顾问,在公司发展和重大事项及人事安排上起主要作用。

云南省高级法院(下称云南高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2005年3月,自主择业公司收购了天然公司,由刘振海担任法人代表,周虹桥担任总经理,两公司在为办理昆明市官渡区羊肠村215.14亩土地退储时,经王世坤等人与时任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褚中志协调,最终该土地被违规退储给天然公司。2006年,为感谢褚中志在土地退储过程中给予的帮助,王世坤等人商议后给褚中志现金人民币160万元。

2016年12月,大理州检察院以王世坤、四海创业公司涉嫌单位行贿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5月,大理州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认定被告单位四海创业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世坤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王世坤服判,四海创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公司上诉称,主观上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从土地退储中获得相关利益,请求改判。

云南高院二审认为,原判鉴于被告单位及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世坤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且在共同行贿过程中所起作用、获利相对较小,并考虑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等,对二者所判处刑罚适当。2017年12月7日,云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开资料显示,自1997年到2010年之间,褚中志先后在昆明市土地局、国土资源局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任职。2015年1月,褚中志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查,后被移交司法。红河州中级法院审理认定,2003年至2014年期间,褚中志先后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便利和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请托人在加快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土地交易手续、调整用地指标、违规进行土地退储等方面谋取利益,2015年11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褚中志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另有司法文书显示,天然公司法人代表刘振海、总经理周虹桥证实,为使用羊肠村215亩土地做房地产开发,自主择业公司在2005年以3000万元收购天然公司,并承担天然公司的债权债务,包括天然公司位于羊肠村的土地使用权。从表面看天然公司是自主择业公司的子公司,但实际上与自主择业公司只是挂靠关系。

司法文书同时显示,自主择业公司收购了天然公司,但具体是由刘振海、周虹桥在操作,二人打着自主择业公司的牌子运作土地。2006年,涉案土地性质变更为住宅用地后,二人以合作的名义,将土地转让给给了中烟物资集团下属企业,期间为倒卖土地、变更土地性质,二人向昆明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和国土资源局多位干部行贿。

2015年8月,因犯单位行贿罪和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刘振海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75万元;周虹桥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4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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