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阳自杀了,巨额财产怎么处理?

时间:2017-11-29 11:25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新华社消息,8月28日,经党中央批准,中央军委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原委员、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原主任张阳进行组织谈话,调查核实其涉郭伯雄、徐才厚等案问题线索。经调查核实,张阳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行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接受组织谈话期间,张阳一直在家中居住。11月23日上午,张阳在家中自缢死亡。

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正在调查的案件将不再被起诉,其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被认定为赃款和违法所得的财产,将继续被法院追缴。

司法方面嫌疑人死亡不再追刑责

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在调查阶段的,案件将不再被起诉。

《刑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财产方面违法所得由法院追缴

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楠表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受审前,会有部分赃款或违法所得被扣押在案,一旦嫌疑人死亡,被认定是赃款的部分,由法院追缴不再返还;扣押的合法财产则要予以返还。

《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此外,“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检察院可依法另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党纪方面处分不因死亡终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在死亡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相关人士分析,即便当事人死亡,党组织仍可以调查,无需撤案,仍然可以对其作出纪律处分。与司法程序不同,接受组织调查当事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其免于追究党纪责任。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李骁晋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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