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程丹峰为何定罪“利用影响力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楠介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首先是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一般受贿罪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本案中被告人程丹峰是时任江西省委书记苏荣的女婿,并且是以该身份实施的受贿活动。
其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人,并非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受贿,而是先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而在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李楠说,在本案中,程丹峰利用岳父苏荣的影响力,向相关领导打招呼帮助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利用其本身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因此被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