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黑老大”袁诚家狱中获赔6.79亿 没收资产近40亿(2)

时间:2017-09-08 17:08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此外,许兰亭认为,辽宁省公安厅赔偿决定书确定赔偿的现金部分,计息方式应从侦查阶段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而不应从二审判决作出之日起算;一、二审判决均认定2003年前袁诚家已有2000万元的合法资产,辽宁省公安厅应予返还并赔偿相应利息;辽宁省公安厅就终止偏岭第一铁选厂租赁权协议的结算款1.1亿元应予认真核实、返还,并赔偿4亿元直接经济损失及相应利息。

《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据此,袁诚家向公安部递交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

实践中,类似袁诚家案,侦查机关超范围搜查、扣押、查封企业涉案财物并违法处置的做法并不鲜见。在强调完善产权保护的背景下,如何规范刑事涉案财产处理备受关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奋飞认为,把企业整垮不是办案目的,保障涉黑案件当事人合法产权应坚持四个原则。

首先,审查涉黑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方式,应具有明显的违法、违规性;其次,甄别涉黑财产时仍然应该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证明涉黑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方式、违法违规的责任在控方,如果控方不能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来源和取得方式违法违规,应该做出有利于涉案人的解释;再次,处置涉黑财产时应注意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尤其注意涉案的公司、企业是不是存在其他股东和投资人,绝不能将其他的合法财产当成涉黑财产进行收缴、没收和拍卖;最后,处置和界定涉黑财产时,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和救济机会。

赞一下
(0)
0%
赞一下
(4)
100%

相关栏目推荐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