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成真 苏省省高院院长许前飞辞职后三天被调查

时间:2017-07-24 11:59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还是出事了。

上午9点半,中央纪委消息,许前飞被降级。但通报中,仍称其为“同志”。

许前飞,今年61岁,学者型大法官。

就在3天前(21日),许前飞刚在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辞去省高院院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如今,他被撤销党内职务,降为正局级非领导职务,在政知君的印象中,他还是第一个被降级的高法院长。

 

传闻成真

许前飞出事,早有传闻。

他最后一次公开露面,是在今年5月,到南通两级法院调研指导。调研结束后便淡出公众视野,还缺席江苏法院系统多场重要活动。

比如,6月19日,江苏政法委书记王立科到江苏高院调研指导,代表院党组汇报工作的是江苏高院副院长周继业。7月10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贵阳召开,现场的座位名单上没有许前飞。7月20日,江苏全省中院院长座谈会上,部署任务的,也是周继业。

7月21日,许前飞在省人大常委会上,辞去了高院院长职务。

不久,网上传出其写于7月18日的辞职请求,“因本人涉嫌违纪,特提出辞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予以批准”。

“敬畏百姓、敬畏生命、敬畏法律”

“实在人”是政知君此前对许前飞的印象。

在今年3月12日,江苏省代表团全团会议上,许前飞的发言给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提到冤假错案时,许前飞特意提到了聂树斌案,“聂树斌案应该是中国法制历史上一段很不堪回首的过程,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一个年轻人被冤杀了,这是一个法治国家不能容忍的”。

聂树斌案,在去年12月4日江苏高院举行新任命的审判员向宪法宣誓仪式上,许前飞作“敬畏百姓、敬畏生命、敬畏法律”讲话时,也提到了该案。

“作为一个老法官,我觉得应该对大家说点什么。说教会让你们反感,鸡汤你们也喝得腻味。”

“二十一年前,我们的同行,正是因为缺乏敬畏之心,才酿成了聂树斌案的悲剧。这个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理,有一些非常显而易见的问题,有人发现,有人提出,也有人被告知别去趟这个浑水。”

“我们作为法官,在处理案件中,我们怕什么呢?我们怕丢了头上的乌纱帽,甚至我们怕自己的身家性命,但我们有没有想过敬畏百姓、敬畏生命、敬畏法律呢?如果当时我们的同行,能够对百姓、对法律心存敬畏,何至于做出这样的判决!百姓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他们的权利需要我们去保护。”

 

一个建议

在江苏代表团全团会议上,许前飞还对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作报告时提到的“内部害群之马”记忆深刻。

他说,要能够直面矛盾、正视问题,“曹建明谈到了‘内部害群之马’时,全场自发鼓掌”。

许前飞还提出了一个建议。

建议认真研究和面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议两高全面评估改革的成效。不能说一个员额制改革结束了、完成了,我们就万事大吉了,我们所有的矛盾就解决了”。

“一些媒体的报道说,员额制改革后人案矛盾压力就小多了,我认为是不正确的。员额制是人数的减少,一定会导致人均办案数的增加,现在有说虽然员额制改革,但不办案的庭长又回归一线了,实际情况也不是这样的。”

他拿江苏为例。

我们大部分人员在改革之前就已经压在一线,改革的人案矛盾不可能通过员额制解决,还需要大量的配套制度改革。不能仅仅停留在一个改革上,甚至有些地方报喜不报忧。

 

通报中仍被称为“同志”

许前飞是河南人,法学博士学位,本科、研究生和博士均在武汉大学就读。1985年9月至1988年7月是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又花了1年时间到美国纽约大学进修。

“学者型大法官”是外界不少人对他的评价。

1988年12月,许前飞成为海南高院经济庭副庭长,从该职位开始,许前飞历任海南高院经济庭庭长、洋浦经济开发区中院院长、海口市中院院长等职务,他还有4年的政府工作经验,曾担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职务。

2007年12月,许前飞到了云南高院,后历任云南省高院院长和江苏省高院院长。

官方的通报中,许前飞仍被称为“同志”,换句话说,许前飞有问题,但问题不是很严重。

中央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7月22日曾回答“执纪审查期间为什么对审查对象以同志相称?”的问题。

党内互称同志,是党中央对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的一贯要求和重要政治规矩。在组织审查期间,被审查人仍然具有共产党员身份,因此应当以同志相称。

 

审查期间互称同志,是纪检机关转变执纪方式和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

执纪审查本质上是党内审查,通过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被审查人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也是对被审查人进行党性教育的过程。

从审查一开始互称同志,要求被审查人学习党章,重温入党誓词,有利于唤醒被审查人的党员意识,重拾初心、重建对党组织的忠诚。

通报说,许前飞同志身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 应与其关系密切的律师和私营企业主请托,干预和插手具体案件审判工作,以案谋私,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形象;

  •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和打高尔夫球,接受公款宴请;

  • 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 收受礼品、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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