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8个重要岗位上都捞钱的黄兴国

时间:2017-07-24 10:53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20日,最高检发布消息,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长黄兴国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黄兴国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黄兴国,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兴国利用担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浙江省政府秘书长、副省长、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中共天津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市委代理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项目用地、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通报显示,黄兴国26年来,在8个重要岗位上都捞钱。

 

1990年,黄兴国开始担任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此后任台州市委书记,浙江省政府秘书长,1998年任浙江省副省长,成为省部级干部,并于同年任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

 

2003年,黄兴国北上天津出任市委副书记、副市长,2008年1月起开始担任天津市长。2014年12月30日,黄兴国代理天津市委书记。

 

2016年9月10日晚,黄兴国被查。今年1月4日,黄兴国被“双开”。

 

“双开”通报称,黄兴国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阳奉阴违,搞迷信活动,打探涉及本人的问题线索,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财物,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获取巨额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子谋取私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安排出访随行人员,对身边工作人员失察失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1月22日,他被立案侦查。

 

黄兴国简历

 

黄兴国,男,汉族,1954年10月生,浙江象山人,1973年9月入党,1972年11月参加工作,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1972.11-1973.11 浙江省象山县晓塘公社团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1973.11-1976.11 共青团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

  

1976.11-1982.12 浙江省象山县金星公社党委书记(其间:1980.11-1982.10 浙江省委党校干部专修科马列主义基础理论专业学习)

  

1982.12-1984.01 浙江省象山县委宣传部部长

  

1984.01-1985.09 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

  

1985.09-1989.07 浙江省象山县委书记

  

1989.07-1990.09 浙江省台州地委副书记

  

1990.09-1994.09 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

  

1994.09-1996.08 浙江省台州市委书记(其间:1995.09-1996.07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6.08-1998.01 浙江省政府秘书长

  

1998.01-1998.11 浙江省副省长(1995.09-1998.07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

  

1998.11-2003.11 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

  

2003.11-2007.06 天津市委副书记、副市长(2001.09-2004.08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07.06-2007.12 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7.12-2008.01 天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8.01-2014.12 天津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4.12-2016.09  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

  

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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