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中办、国办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通报。
通报称,长期以来,祁连山局部生态破坏问题十分突出。对此中领导人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抓紧整改,在中央有关部门督促下,甘肃省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情况没有明显改善。2017年2月12日至3月3日,由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中央督查组就此开展专项督查。
近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督查情况汇报,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刻剖析,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其中,有3位副部级官员受到处分。
甘肃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杨子兴,分管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修正《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过程中把关不严,致使该条例部分内容严重违反上位法规定,对查处、制止违法违规开发项目督查整改不力,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李荣灿(时任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对分管部门违法违规审批和延续有关开发项目失察,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由中央纪委对其进行约谈,提出严肃批评,由甘肃省委在省委常委会会议上通报,本人在甘肃省委常委会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罗笑虎(时任甘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对分管部门违法违规审批和延续有关开发项目失察,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由中央纪委对其进行约谈,提出严肃批评,由甘肃省委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上通报,本人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上述这3位副部级官员的处分,通报措辞并不一样:杨子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荣灿、罗笑虎两人,则由中纪委对其进行约谈,提出严肃批评。
那么,为何3人的通报措辞不一呢?
据中办、国办的通报显示,对3人的处理,是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的。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提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党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
《问责条例》明确,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4种: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此外,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该《追究办法》明确,有“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该《追究办法》提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5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去年10月,十八届六次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提出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直接监督的第一种形态,是不动用纪律处分条例,只动用党内监督条例;第二种形态是要动用纪律处分条例的。由中纪委对李荣灿、罗笑虎进行约谈,提出严肃批评,属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红红脸、出出汗’,做检查。杨子兴被党内严重警告,属于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李永忠说。
他还表示,中央对这3人的处理,说明了中央和国务院对自然环境的高度重视,在建设政治生态的同时,也必须重视自然生态。